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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市区两老太状告“中国完美” 2006-06-17 02:58:58 投诉 支持(1257)作者:唐伯余 文章来源:金华新闻网 更新时间:2006-6-17 5月30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在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市区两老太状告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及崔某、邵某一案。庭审中,原被告各自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并就被告方的行为究竟是直销还是传销、第一被告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要否对第二被告崔某、第三被告邵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等展开了辩论。 付了10万多元钱却拿不到商品 沈某和许某都是市区的退休职工,沈某今年70岁,许某也将近七旬。两位老太诉称: 2003年8月,她俩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江苏省建湖县人崔某。崔某自称是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原名中山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完美”)业务经理,来金华拓展业务,并有意在金设立专卖店。两位老太为了能购买到便宜的“中国完美”保健品,于是与崔某套近乎。与此同时,金东区人邵某在市区设立了金华市某芦荟日用品商行。崔某介绍说,该商行直属于即将开业的“中国完美”盐城分公司。为了证明其介绍的真实性,崔某热情邀请两老太参加“中国完美”盐城分公司的开业典礼。其间,崔某向两位老太介绍认识了“中国完美”盐城分公司经理潘文元。潘文元对“中国完美”的业务情况和发展前景作了详细介绍,还主动与两位老太合影留念,进一步取得了两位老太的信任。 从盐城回来后,被告崔某和邵某极力鼓动两老太多购买“中国完美”系列产品,并说按“中国完美”总部的“速成法”,两位老太只要购买“中国完美”产品价值达到56000元,即可成为“中国完美”的业务经理,可享受很多优厚待遇。于是两老太一起凑足56000元钱交给崔某,但崔某以货未到为由没有交货。过了几天,崔某给两位老太颁发了由“中国完美”和金华市某芦荟日用品商行签署、关于“两位老太在2003年(第三季度)销售评比活动中,表现优异,荣获销售金鹰(业务经理)奖”的荣誉证书。崔某称,如果两老太继续购买“中国完美”产品,从2004年5月份起将可以拿到每月2000至3000元的工资,还可参加2004年5月份“中国完美”总部的培训,到2004年9月份可到印尼等地旅游等。在崔某的动员下,两老太又陆续交给崔某货款45428元,合计共支付货款101428元人民币。 崔某收到货款后,一直没有按约定条件交付“中国完美”产品,并以货款已汇给“中国完美”盐城分公司为由拒退货款。之后,崔某与邵某联名向两老太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及时归还,但事后没有兑现。为此,两老太转而向“中国完美”总部交涉,对方总以“会妥善解决,公司不会漠视老年人合法权益”为由推诿。2005年6月,“中国完美”干脆以崔某因违反公司制度已被解除雇佣关系为由,把退还货款的责任推给崔某,拒绝承担交付商品或退还货款的责任。 两位老太认为,崔某系“中国完美”雇用的业务员,被除名前是“中国完美”“钻石”级高级业务经理,底下拥有七个“红宝石”级别的传销团队。“中国完美”给其配发了专用于发放工资、奖金的存折以及象征身份的“中国完美”金卡,这足以证明崔某是“中国完美”雇佣的推销员,其法律后果应由雇佣者来承担。两位老太作为“中国完美”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与被告崔某约定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两位老太已履行了交付货款义务,“中国完美”理应按约定交付产品,即使无法交付产品也应退还货款。现“中国完美”以崔某违反公司制度,已在2005年6月被除名为由,来推脱责任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两位老太认为,崔某作为“中国完美”雇用的业务员,与邵某一起收取她们货款后,拒绝交货且拒退货款,违反了《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鉴于“中国完美”已失去了基本信用,且两位老太现已不信任“中国完美”产品,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崔某、邵某共同退还货款101428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中国完美”承担连带责任。 “完美事业计划”结构图 记者上网点开“中国完美”网站,发现主页上设置了“认识完美”、“完美理念”、“完美事业”、“完美风采”等栏目。在“认识完美”栏目里,“中国完美”是这样介绍的:“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998年8月被国家核准为采用店铺式经营,并雇佣推销人员的合法转型企业,且成为首批仅有的十家转型企业之一。截至2004年,完美公司在全国已设立了30家分支机构,同时,还开设了2000多家完美专卖店,统一店面设计,统一规范管理,统一明码标价。”点击“完美事业”,可以看到“中国完美”对销售其产品的奖金代数作了详细规定,点击“放大”,发现网页里隐藏有这样一段话:“要拥有活跃传销商方才可享有此奖励”,这表示奖金只根据传销商的业绩来分配,而不是根据人数。至此,真相大白。 被告崔某在庭审中说,这个“完美事业计划”结构图是“中国完美”的内部网站,没有达到一定级别的业务员是不知道该网址的。他说,“中国完美”在实际操作中,除了终身奖没有按“完美事业计划”执行外,其他都是按结构图中的奖金系数来执行的,按照被“中国完美”除名前的级别,他每月可稳拿1.8万元至两万元工资。 “完美事业计划”结构图明明是发布在“中国完美”自己的网站上,但“中国完美”在法庭上却推说这可能是“完美泰国公司”的网站,又说可能是“完美香港公司”网站。记者通过百度进行搜索后发现,确有完美(香港)有限公司和完美(泰国)有限公司网站,但香港完美公司“完美事业计划”结构图的内容与“中国完美”的结构图完全不同。完美(泰国)公司因为是泰文,记者无法看懂。直销还是传销? 庭审中,“中国完美”强调,其是国内首批经过审批的直销企业之一,要其对崔某行为造成两老太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崔某说,“中国完美”披着直销的合法外衣,实际从事着传销的非法行为。 两位老太的委托代理人、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鲁邦升律师认为,“中国完美”的销售方式,在法律上属于直销,但事实上存在假借专卖、直销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嫌疑,对此,他们自己的“完美事业计划”结构图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他说,关于“中国完美”及其雇用的推销员可能存在涉及传销违法行为的问题,这要由公安、工商等部门按有关法律予以界定,不属于本案要解决的问题。本案要解决的是,对于崔某在履行职务期间收取两位老太货款后未予以发货的行为,“中国完美”究竟该不该承担责任?而这首先要看崔某是不是“中国完美”的推销员? 崔某是不是“中国完美”的推销员? 庭审中,被告“中国完美”辩称,其与两位老太间仅仅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关系,也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崔某没有向法庭提交双方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不是其雇用的推销员,而只是“中国完美”的经销商之一,或者说只是“中国完美”的一个客户。 原告律师认为,综观本案中的事实,足以认定崔某就是“中国完美”的直销员。“中国完美”关于崔某的行为不是直销行为、而是经销行为的说法,与其销售模式和《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符。 对“中国完美”否认崔某是“中国完美”雇用推销员的说法,崔某非常生气。他反问,如果他不是“中国完美”雇用的推销员,去年6月前,“中国完美”为何按月发给他工资? “中国完美”又谈何把他除名? 针对崔某的说法,原告律师认为,按照直销企业的管理模式和崔某的实际行为,有理由相信崔某从事推销完美产品工作期间,不是“中国完美”统一管理开设的分公司或者专卖店的员工,就是“中国完美”所雇用的推销员,至于“中国完美”以崔某没有向法庭提交劳动合同而予以否认,这一方面与本案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另一方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就不存在雇佣关系,目前社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例多得是。 “中国完美”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 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据此,原告律师认为,“中国完美”作为直销企业,应当对崔某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中国完美”认为崔某的行为与其无关,那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但遗憾的是,直到庭审结束时止,“中国完美”除了口头否认崔某是其雇用的推销员外,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对该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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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 mm 2008-11-21 10:32:24 投诉 支持(93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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