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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制订“无固定地点销售”法规的思考

http://www.dsblog.net 2006-02-08 10:30:42

    无法回避的敏感问题
    
    20世纪80年代末,传销经营方式传入我国。受其影响,相继有一批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开始传销经营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商人或企业通过欺骗性的宣传与培训,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展了传销经营活动。
    
    由于传销活动本身的特点,加上中国市场经济发育的不完善和相关法规的滞后,使得传销经营活动走样、变质,甚至混进以暴敛钱财为目的的“金字塔式销售”或“老鼠会”活动,成为中国部分地区社会不安定和经济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出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从1994年开始,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一系列文件加强对传销经营活动的管理,并于1998年4月宣布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我国禁止传销经营的做法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并成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一项内容。在2001年11月11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中国向谈判方作出承诺: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三年内,取消“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①;中国将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进行磋商并制定符合中国具体承诺以及中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义务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实际上包括了多种销售方式,如人员直销(人对人销售,逐户到府零售,逐户办公室零售,家庭聚会零售)、邮购行销(单项邮购,目录邮购)、媒体行销(电话行销,电视行销,网上行销)、自动贩卖(自动贩卖机)等。而实际上,人员直销就是我国所称的传销,他们都由英文词Direct
    
    Selling翻译而来,在国外,二者通用,并无意义上的差别。
    
    相关承诺都使“传销”或“直销”这个敏感问题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有关立法问题将关系到我国是否认真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形象。
    
    敏感问题必须区别对待
    世贸组织承诺的履行,事关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中国投资环境的改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采取“坚决予以禁止”的作法,应该分清真伪,区别对待,把直销与非法传销区别开来。直销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种促进销售的活动,与市场经济发展的程度成正比。直销是指以面对面的方式,直接将产品和服务销售给消费者。销售地点通常是在消费者家中或其他人家中、工作场所或其他有别于永久性零售商店的地点,直销通常由独立的直接推销人员
    进行说明或示范。
    
    多层营销是直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被称为网络销售、组织销售或多层次直销。多层次直销是一种直销计酬制度。直销员的酬劳有两个来源,一是直销员可以从他个人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和服务获得酬劳;二是他可以从自已推荐或招募的属下销售人员的销售额或购货额中获得酬劳,也可以从他亲自推荐的人员再招募的下属小组网络的总销售额中获得酬劳。多层营销是靠把产品和服务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来获取酬劳。它具有以下的特点:第一、多层营销公司的加入费用通常极低。加入者一般只需购买培训资料、销售辅助用品或一个产品示范套装即可,通常直销公司都免费提供这些创业资料。第二、多层营销公司不鼓励囤积过量的产品,直销人员可将未使用过的、仍可销售的产品退还给公司,并获得不低于直销员支付的成本价90%的退款。第三、多层营销公司的重心在于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它们以产品质量优良而著称,同时向消费者提供满意保证和合同撤消权,不满意的消费者可将产品退还给公司,并获得合理的退款。第四、多层营销公司应避免夸大加入直销计划的直销员的收入,任何与收入机会相关的说明都必须以记录在案的事实为基础。
    
    多层营销,与其它直销方式一样,为市场带来巨大的利益。它为无数在就业市场中受到忽视、或能力未获得充分发挥的人提供了就业机会,为个人增加收入提供了实际而灵活的方法;此外,还可使营销公司不用花费庞大的广告和媒体费用,不用在零售商店中竞争上架空间,就将特殊的产品和创新产品带给消费者。
    
    多层营销与“金字塔式销售”不同。后者是以多层营销为名,行暴敛钱财之实的骗局。我国发现的以不正当手段进行诈骗活动的“传销”的运作方法是:任何人要成为“传销商”,必须首先参加一定的“组织”,认购一定数量的传销产品或按传销企业的要求缴纳一笔高额入会(网)费。“传销商”甚至可以不必推销货物,就在发展下一级“传销商”的入会(网)费中得到提成。这一提成不以推销出去的产品数量为凭据,而主要甚至单纯按其所发展的“传销商”的数量为依据。这种“传销”属于“金字塔销售”和“老鼠会”的类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传销,自当通过立法予以禁止;在我国“无固定地点销售”立法中,应把多层直销与这种“传销”区分开来。
雅虎财经 200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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