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商奖金归零与不归零之比较分析
http://www.dsblog.net 2006-01-25 16:27:41
奖金制度是直销业竞争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家公司的奖金制度虽各有特色,但是大同小异;本文试着讨论其中的一大特点:归零与不归零。所有公司的“奖金率”,都是根据个人或组织的“积分额”来决定的,有的公司是以“月”为时间单位,即以每个月所累积出来的积分额来决定个人或组织的奖金率,这种制度称为“按月归零制”或“归零制”;有的公司是采用累积的制度,所不同的是,有些公司只累积到某个奖衔阶段为止,而有些公司则是无限期的累积下去,一直达到最高奖衔为止。这种长期累积的制度,我们通常称之为“累积制”或“不归零制”。这种“归零”和“不归零”的制度,到底会对奖金的分配产生怎样的影响?两种制度各有何优缺点?这些都是本文所关心的课题。
为说明“归零制”和“不归零制”的差异,我们试以下表的PV值与奖金率为例来说明,假设1分相当于台币1元。
PV值 奖金率
6,400 + 3 %
19,200 + 6 %
38,400 + 9 %
76,800 + 12 %
128,000 + 15 %
224,400 + 18 %
320,000 + 21 %
首先,我们先说明不同制度对“奖金率”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假设公司是采用“归零制”,以“月”为单位计算出来的积分,然后再以每个月积分的高低去决定每个月的奖金率。例如,当某个直销商这个月的积分为20,000分时,其奖金率是6%;下个月的积分为80,000分时,其奖金率就增为12%;在另一个月的积分再降为8,000分时,其奖金率就再度降低为3%;总而言之,每个人的奖金率会随着每个月积分额的起落而改变。这就是归零制的特性。
但是,同样的一个表,如果采用不归零的制度,情况就会有很大的改变。在不归零的制度下,由于积分可以无限期的累积下去,只要积分累积到某个水准,就可以晋升到某个奖金率。
因此,即使是一个每月只能销售8,000分的直销商,他第一个月的奖金率当然是3%;但是,当他连续做了三个月之后,他的积分就能累积达到24,000分,于是他的奖金率就可提升为6%;以后,只要他继续做下去,即使他的销售能力完全没有提升,但是六个月后,因为他的积分额能累积到48,000分,所以他的奖金率依然可以提高为9%;十二个月后,奖金率升为12%;二十个月后,奖金率升为15%;三十五个月后,奖金率升为18%;最后,到第五十个月,奖金率就可以晋升到21%。
但是,在每个月都归零的制度中,这个每月只能销售8,000分的直销商,其奖金率就永远都是3%。因此,对一个每月只能销售8,000分的直销商来说,这种归零和不归零的制度,对奖金率所造成的差异是相当显著的。在不归零的情况下,这个直销商只要有恒心做到第五十个月,他的奖金率就能提升到21%;
但是在归零的制度下,其奖金率就永远都是3%。
其次,如果我们再从总收入或总奖金额的角度来看,不同的的制度又会产生怎样不同的影响。由于奖金额是营业额和奖金率的乘积,所以我们可分别从营业额和奖金率两方面去看。首先,从营业额的角度去看,根据上表,假定有一个每月只能做6,400元的直销商,在不归零的制度下,由于奖金率会随着积分的累积而不断地提高,最后终会从3%提升到21%,所以他从第一个月开始,做到第五十个月,其奖金总额可高达43,968元;而在归零的制度下,虽然每个月的营业额依然是6,400元,但由于其奖金率始终都是3%,所以他做五十个月工作的总奖金额,就只有9,600元;因此,从总收入的角度来看,在固定销售能力的情况之下,不归零的制度会对直销商比较有利。
但是,如果我们再从奖金率与销售能力的角度来看,相同的奖金率在不同的制度下,又会呈现另一种迥然不同的结果。就以前面所举的例子为例,在每月归零的制度中,奖金率的高低,比较能直接代表个人或组织的销售能力;若其奖金率高,则其个人或组织的销售能力也高,反之亦然。因此一个拥有奖金率21%的直销商,其个人或组织的销售能力就真的具有21%的水准,而他一个月的奖金收入,也一定可以达到67,200元的水准;但是在不归零的制度中,虽然其奖金率也是由积分额来决定的,但是因为每个人的积分都是累积而来的,其中有些人是一个月做到的,有些人是三个月做到的,有些人是半年做的,有些人是一年做到的,而有些人则两年才做到的。所需要累积的时间越长,就表示其每个月的销售能力越小,因此即使是由同样的最高积分所决定的最高奖金率21%,但是其个人或组织的销售能力可能只是15%、12%、9%或者甚至只有3%。如果他的业绩能力只有3%,那么他一个月的实得奖金最高也只有1,344元;所以,相同的奖金率在不同的奖金制度下,其意义的差异可能会十分大,大到出乎我们的意料之外。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是因为不归零的累积制度,打断了奖金率和销售能力之间的关系,使得一个拥有21%奖金率的直销商,其实际的销售能力可能只有3%,以致使得其奖衔失去了代表应有能力的意义。尤其是,在不归零的制度中,某个直销商虽然累积到最高的奖金率或奖衔之后,如果他在以后的某个月中没有业绩,那么他的奖金收入就会降低为零。许多实行累积制的公司为避免这种“高奖衔,零奖金”的困窘,几乎也都同时采行“领奖资格最低要求”的办法,也就是:公司要求直销商个人,每月必须做到某个最低业绩的标准,才能领取其奖金。
这种“最低要求”的效果又如何呢?这可从两方面来看,第一,对销售能力低于这最低标准的直销商而言,因为他想要领取这份奖金,所以对他会具有一点促使其增加销售业绩的功能,但因为这个最低要求不可能订得很高,所以其效果也会非常有限。第二,对销售能力高于这个最低标准的直销商而言,这个规定对他就完全没有增加业绩的功能,相反的,反而是一种剥夺优秀直销商在直销事业中“享受非凡自由”价值的枷锁。因为有了这个规定之后,直销商即使创造了一个很大的“销售网”,他还是无法从其直销事业中作短暂的休息或是退休,因此必然使他无法享受非凡的自由;而享受非凡自由,也正是直销事业最重的价值之一。进一步言,这种规定也将会直接影响到直销事业的继承,因为继承者若无法完成此最低销售额,即无法领取奖金。因此,这种规定并不合理,因为它使直销事业的继承权虚无化。
此外,从较长期的角度看,在不归零的奖金制度中,不管时间的长短,也不管能力的大小,最后,一定是全部的直销商都能能达到最高一级的奖金率。当全部的直销商,不管上线或下线,都全部达到了最高一级的奖金率之后,那时上线和下线之间的差额奖金就没有了,收入就只限于其零售毛利。这时,每个人的奖金收入虽然在理论上可以更上层楼,转换成为领导奖金,但依前面所分析,在累积制的业绩奖金中,许多赢得最高奖衔的直销商,其奖衔可能是长期累积而来的,其每个月的业绩可能很低或是为零,因此其以业绩奖金为基础而计算出来的领导奖金,也可能很低或是为零;美丽的远景,成为一吹即破的泡沫。因此在累积制中,无论业绩奖金或是领导奖金,直销商的收入来源,最后可能都只剩下个人的零售一途,无法发挥差额奖金的功能。因此,累积制有鼓励“消费型直销商”的作用,而对“发展型直销商”则有抑制的作用。
其次,由于奖金率可以随着业绩的累积而提高,一直提高到最高的21%为止,如果有两个都同样是只具有6400元销售能力的直销商,一个比较没有钱,而另一个则比较有钱;他们同时参加一家采用累积制的直销公司;比较没有钱的那一个直销商,必须慢慢地累积他的积分,最后当他做到第五十个月时,他终于累积到了320,000元,达到了21%的奖金率,于是在这五十个月中,他一共赚到了43,968元;而那个比较有钱的直销商,他在第一个月便买下了全部320,000元的产品,然后慢慢的卖,每个月卖6400元,最后到第五十个月时全部卖完,于是他一共赚到了67,200元。显然比较有钱的那个直销商的屯货做法,比那个没钱者的正常做法,能赚到比较多的钱。因此,累积制的奖金制度比较有利于有钱人,因为只有有钱人才有能力去屯货。这现象显示:在累积制中,隐藏着一种立足点的不平等,因此这种制度并不符合公平的原则。
最后,由于直销公司的组织业绩,都是由下向上累积,因此,如果公司采用无限制累积制度的话,那么就必然会形成两种结果:第一,在直销商方面,下线将永远无法超越上线,如此一来,公司对直销商成就评量的唯一标准,就是参加公司的“先后”,而不是参加者后天的“努力”,于是结果便是“先做先赢,后做吃亏”,这样的结果,似乎也不是任何公司原始的本意。第二,在公司方面,这种制度将使公司?资料储存工作,越来越沉重,奖金计算的工作,越来越复杂;这不但增加公司行政管理的成本,而且也将大大降低公司的行政管理效率。
为说明“归零制”和“不归零制”的差异,我们试以下表的PV值与奖金率为例来说明,假设1分相当于台币1元。
PV值 奖金率
6,400 + 3 %
19,200 + 6 %
38,400 + 9 %
76,800 + 12 %
128,000 + 15 %
224,400 + 18 %
320,000 + 21 %
首先,我们先说明不同制度对“奖金率”方面所产生的影响。假设公司是采用“归零制”,以“月”为单位计算出来的积分,然后再以每个月积分的高低去决定每个月的奖金率。例如,当某个直销商这个月的积分为20,000分时,其奖金率是6%;下个月的积分为80,000分时,其奖金率就增为12%;在另一个月的积分再降为8,000分时,其奖金率就再度降低为3%;总而言之,每个人的奖金率会随着每个月积分额的起落而改变。这就是归零制的特性。
但是,同样的一个表,如果采用不归零的制度,情况就会有很大的改变。在不归零的制度下,由于积分可以无限期的累积下去,只要积分累积到某个水准,就可以晋升到某个奖金率。
因此,即使是一个每月只能销售8,000分的直销商,他第一个月的奖金率当然是3%;但是,当他连续做了三个月之后,他的积分就能累积达到24,000分,于是他的奖金率就可提升为6%;以后,只要他继续做下去,即使他的销售能力完全没有提升,但是六个月后,因为他的积分额能累积到48,000分,所以他的奖金率依然可以提高为9%;十二个月后,奖金率升为12%;二十个月后,奖金率升为15%;三十五个月后,奖金率升为18%;最后,到第五十个月,奖金率就可以晋升到21%。
但是,在每个月都归零的制度中,这个每月只能销售8,000分的直销商,其奖金率就永远都是3%。因此,对一个每月只能销售8,000分的直销商来说,这种归零和不归零的制度,对奖金率所造成的差异是相当显著的。在不归零的情况下,这个直销商只要有恒心做到第五十个月,他的奖金率就能提升到21%;
但是在归零的制度下,其奖金率就永远都是3%。
其次,如果我们再从总收入或总奖金额的角度来看,不同的的制度又会产生怎样不同的影响。由于奖金额是营业额和奖金率的乘积,所以我们可分别从营业额和奖金率两方面去看。首先,从营业额的角度去看,根据上表,假定有一个每月只能做6,400元的直销商,在不归零的制度下,由于奖金率会随着积分的累积而不断地提高,最后终会从3%提升到21%,所以他从第一个月开始,做到第五十个月,其奖金总额可高达43,968元;而在归零的制度下,虽然每个月的营业额依然是6,400元,但由于其奖金率始终都是3%,所以他做五十个月工作的总奖金额,就只有9,600元;因此,从总收入的角度来看,在固定销售能力的情况之下,不归零的制度会对直销商比较有利。
但是,如果我们再从奖金率与销售能力的角度来看,相同的奖金率在不同的制度下,又会呈现另一种迥然不同的结果。就以前面所举的例子为例,在每月归零的制度中,奖金率的高低,比较能直接代表个人或组织的销售能力;若其奖金率高,则其个人或组织的销售能力也高,反之亦然。因此一个拥有奖金率21%的直销商,其个人或组织的销售能力就真的具有21%的水准,而他一个月的奖金收入,也一定可以达到67,200元的水准;但是在不归零的制度中,虽然其奖金率也是由积分额来决定的,但是因为每个人的积分都是累积而来的,其中有些人是一个月做到的,有些人是三个月做到的,有些人是半年做的,有些人是一年做到的,而有些人则两年才做到的。所需要累积的时间越长,就表示其每个月的销售能力越小,因此即使是由同样的最高积分所决定的最高奖金率21%,但是其个人或组织的销售能力可能只是15%、12%、9%或者甚至只有3%。如果他的业绩能力只有3%,那么他一个月的实得奖金最高也只有1,344元;所以,相同的奖金率在不同的奖金制度下,其意义的差异可能会十分大,大到出乎我们的意料之外。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是因为不归零的累积制度,打断了奖金率和销售能力之间的关系,使得一个拥有21%奖金率的直销商,其实际的销售能力可能只有3%,以致使得其奖衔失去了代表应有能力的意义。尤其是,在不归零的制度中,某个直销商虽然累积到最高的奖金率或奖衔之后,如果他在以后的某个月中没有业绩,那么他的奖金收入就会降低为零。许多实行累积制的公司为避免这种“高奖衔,零奖金”的困窘,几乎也都同时采行“领奖资格最低要求”的办法,也就是:公司要求直销商个人,每月必须做到某个最低业绩的标准,才能领取其奖金。
这种“最低要求”的效果又如何呢?这可从两方面来看,第一,对销售能力低于这最低标准的直销商而言,因为他想要领取这份奖金,所以对他会具有一点促使其增加销售业绩的功能,但因为这个最低要求不可能订得很高,所以其效果也会非常有限。第二,对销售能力高于这个最低标准的直销商而言,这个规定对他就完全没有增加业绩的功能,相反的,反而是一种剥夺优秀直销商在直销事业中“享受非凡自由”价值的枷锁。因为有了这个规定之后,直销商即使创造了一个很大的“销售网”,他还是无法从其直销事业中作短暂的休息或是退休,因此必然使他无法享受非凡的自由;而享受非凡自由,也正是直销事业最重的价值之一。进一步言,这种规定也将会直接影响到直销事业的继承,因为继承者若无法完成此最低销售额,即无法领取奖金。因此,这种规定并不合理,因为它使直销事业的继承权虚无化。
此外,从较长期的角度看,在不归零的奖金制度中,不管时间的长短,也不管能力的大小,最后,一定是全部的直销商都能能达到最高一级的奖金率。当全部的直销商,不管上线或下线,都全部达到了最高一级的奖金率之后,那时上线和下线之间的差额奖金就没有了,收入就只限于其零售毛利。这时,每个人的奖金收入虽然在理论上可以更上层楼,转换成为领导奖金,但依前面所分析,在累积制的业绩奖金中,许多赢得最高奖衔的直销商,其奖衔可能是长期累积而来的,其每个月的业绩可能很低或是为零,因此其以业绩奖金为基础而计算出来的领导奖金,也可能很低或是为零;美丽的远景,成为一吹即破的泡沫。因此在累积制中,无论业绩奖金或是领导奖金,直销商的收入来源,最后可能都只剩下个人的零售一途,无法发挥差额奖金的功能。因此,累积制有鼓励“消费型直销商”的作用,而对“发展型直销商”则有抑制的作用。
其次,由于奖金率可以随着业绩的累积而提高,一直提高到最高的21%为止,如果有两个都同样是只具有6400元销售能力的直销商,一个比较没有钱,而另一个则比较有钱;他们同时参加一家采用累积制的直销公司;比较没有钱的那一个直销商,必须慢慢地累积他的积分,最后当他做到第五十个月时,他终于累积到了320,000元,达到了21%的奖金率,于是在这五十个月中,他一共赚到了43,968元;而那个比较有钱的直销商,他在第一个月便买下了全部320,000元的产品,然后慢慢的卖,每个月卖6400元,最后到第五十个月时全部卖完,于是他一共赚到了67,200元。显然比较有钱的那个直销商的屯货做法,比那个没钱者的正常做法,能赚到比较多的钱。因此,累积制的奖金制度比较有利于有钱人,因为只有有钱人才有能力去屯货。这现象显示:在累积制中,隐藏着一种立足点的不平等,因此这种制度并不符合公平的原则。
最后,由于直销公司的组织业绩,都是由下向上累积,因此,如果公司采用无限制累积制度的话,那么就必然会形成两种结果:第一,在直销商方面,下线将永远无法超越上线,如此一来,公司对直销商成就评量的唯一标准,就是参加公司的“先后”,而不是参加者后天的“努力”,于是结果便是“先做先赢,后做吃亏”,这样的结果,似乎也不是任何公司原始的本意。第二,在公司方面,这种制度将使公司?资料储存工作,越来越沉重,奖金计算的工作,越来越复杂;这不但增加公司行政管理的成本,而且也将大大降低公司的行政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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