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企及分公司、经销商典型案例和违法行为(下)
http://www.dsblog.net 2019-11-19 14:47:28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所规定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当事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823.77万元,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了50万元,泗水县市场监管局认为本案已达到追诉标准,遂于2017年11月24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7月2日,泗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泗水县公安局的《撤案告知书》,立即重新启动案件调查程序。2018年7月3日,泗水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同“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发生业务关系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泗水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为传销行为提供培训场所、货源等便利条件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泗水县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7月18日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9.06万元,并处罚款50万元。
办案人员谈体会——
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加强直销日常监管
调查线索及方法
一是涉案三家公司之间的关系。办案人员调查发现,本案出现三家公司,分别是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和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过细查,办案人员发现三家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系。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是一个法人独资企业,其股东是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虽然两公司在形式上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在本案中实为一个有机的经营主体(以下将两公司简称某集团公司),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实质上就是某集团有限公司的销售部门。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与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虽然签订协议的是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但在实际合作中,相关款项都打入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财务账户,在该合作中,实为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合二为一的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的合作。
二是合作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办案人员调查发现,在合作协议书中,甲方为山东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乙方为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内容及方式分为6项:本协议达成后,乙方需向甲方交纳100万元,作为市场运作保证金。甲方收到保证金出具相关手续,协议生效;乙方保留原有市场运作模式,并确保奖励方案科学、合理,能健康持续发展。乙方开通结算系统最高查看权限由甲方进行监督,如发现存在风险,甲方有权责成乙方对运营风险进行整改;乙方将已组建的工作室作为甲方开展直销的服务网点;乙方销售甲方产品比例是100%;甲方派专人负责与乙方的资金往来;协议签订后,甲方授权乙方以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市场运作。
合作协议书对利润分配及结算作出详细规定:乙方须在每月1日前,向甲方交付60万元的平台运作管理费(平台运作管理费是指某农业公司到某集团公司参观、考察,使用某集团公司的办公、会议室、相关人员参与后勤服务等产生的费用);甲方按照乙方销售额的12%进行产品结算。
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合作协议书规定:甲方根据乙方销售订单,负责为乙方订单产品的发货;乙方全权负责山东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运营,并自行承担运营中的一切责任风险。
通过对上述调查线索进行梳理,办案人员对本案的涉案证据进行了收集。在查办此类案件时,办案人员认为特别需要注意现场取证环节,要现场提取相关书证,网络在线提取会员网络图,调取财务电子数据,并到相关部门调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批捕证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场取证的方法有现场检查,拍照、录像取证,拷贝、复制及在线下载相关电子数据,将现场发现的书证等资料予以固定。
在现场检查时,办案人员尤其要注意缜密地进行现场检查,用执法云存证、线上勘验固定网络证据,固定书式证据,同时调取涉案当事人资金往来的财务账目,从而固定涉案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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