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别误读慎用拘留企业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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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年报[@more@]

作者:王琳

  12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在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级公安经侦部门在依法打击经济犯罪的同时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决不能因为执法不当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

  这样的新闻大抵免不了要经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追问。一般评论人的感性与愤懑也许会让他们看不到,这只是公安部门的一次特定的工作会——会议的主题特定(经侦执法),参与主体特定(经侦部门),所针对的办案对象特定(企业高管)。一个经侦系统的会,不太可能还要提出对农民或工人兄弟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强调了“高管人员”,也并不意味着对“非高管人员”就不要慎用。

  从这次经侦系统执法工作会的具体内容上看,不论是“对涉嫌犯罪企业的正常经营账户、资金,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还是“要从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出发,根据必要与可行的原则,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均在不久前刚刚闭幕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已有类似要求。从全国政法局势来看,金融危机导致了实体经济的波动,企业的破产清算、融资借贷、合同违约、进出口代理等各类纠纷纷纷涌现,其中大量的劳资纠纷还往往表现为连锁性、群体性纠纷,而所有这些纠纷绝大多数都将涌向司法这个窄窄的出口。

  这些难以预测的不稳定因素,使公安机关成了社会纠纷化解的前沿阵地。如何在实体经济波动的当下,以恰到好处的方式化解社会危机,已成考验执政党执政能力的一道至关重要的必答题。因而一切危机应对,都应在认真评估之后谨慎出台。

  当然,我们常说“危机也是契机”。情势在变,司法也要变。对公安司法机关来说,思路可变,措施可变,手段可变,依法办事的原则不能变,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目的不能变。在变与不变之间尤其要警惕的,就是以应对金融危机为由行伤害法律和破坏法治之实的那些具体措施。

  法治大局、政治大局与经济大局都重要。执法者或司法者在金融危机中的最大担当,就是捍卫30年来法治建设的成果,坚守“护法精神”,“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以个案的公正来逐渐建立司法公信。“慎用”不是“不用”,也不是“乱用”,而仅仅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中的“慎重使用”。若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公安司法机关能顶住压力,坚守法治之道,不逾越法律的红线,很可能还将推进更深层次的司法体制改革。

  “法治”经不起折腾,不能再让位于人治。法律和法治本身就是服务于经济大局的。危局当前,公安司法机关能做的,是在遵循现行法的基础上,择机出台一些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发挥引导和调适作用,和缓社会矛盾。对于涉及人员较多的劳资纠纷、企业债务纠纷等,要快速集中办理、均衡执行,不因个案审理执行的尺度不一、强制化措施不当而破坏其余多案审理执行的整体效果。同时,也要尽可能地采取调解、和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竭力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努力实现互利共赢。

由于长期以来重人证而轻物证,审前羁押几乎已成了突破案件的必需,司法实践中事实上已形成“羁押为原则,取保为例外”的现状。而在现代刑事诉讼理念里面,得到普遍遵循的却是“以保释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换言之,慎用拘留、逮捕等审前羁押措施本就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尤其是侦查活动中的应然要求。这一要求也理应平等适用于所有的当事人——只要他没有逃跑的嫌疑,不予羁押也不致具有社会危险性。“慎用拘留、逮捕”等新举措与新理念本是些好经,应该平等地适用于各个不同阶层的当事人。执行者也好,评论者也罢,可不要把这些好经都给念歪了。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作者:张贵峰

  12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在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级公安经侦部门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对涉嫌犯罪企业的正常经营账户、资金,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京华时报》12月24日)

  对于上述讲话,一些网友流露出不少担心和疑虑,如认为如此“慎用”将与“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不符,甚至可能会损害这一原则。在笔者看来,这种担心和疑虑恐怕多少存在一些误读成分。“人人平等”当然很重要,但就“慎用行政强制措施”而言,其主要或者说首先针对和突出的,其实并不是“平等”问题,而是“限权”问题——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如行政强制的过程中,权力应有节制、约束。无疑,从“约束权力、保障权利”的法治本质来看,“慎用”不仅一点不多余,并且十分必要。

  正是出于对这种必要性的充分重视,《行政强制法草案》已于去年底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而该《草案》的立法核心正是“限权”——以法律手段,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权力使用。为此,草案确立了一系列的行政强制实施原则,如比例适当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不得滥用原则——“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解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很明显,所有这些原则的内在立法精神归结起来也就是“慎用”二字,与郑少东阐述的“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从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出发,根据必要与可行的原则,正确适用强制措施”,是根本相通的。

  当然,指出并强调以上这些,并不等于笔者就认为网友的有关担心和疑虑没有合理性。恰恰相反,在我看来,在权力运行不规范仍然普遍存在,尤其是现实中权力与资本的关系、边界还没有得到很好廓清,官商勾结时有发生的社会大背景下,如果对企业高管慎用行政强制的政策被不适当地片面强调,确实存在某种“不平等”的执法风险。

  为避免这种风险,也为了打消网友的担心和疑虑,在充分认识上述“慎用”必要性的同时,也要澄清和明确其应有的针对性。如首先,“慎用”之“慎”,是针对严格依法、准确适用法律程序意义上的“慎”,而非消极不作为,甚至纵容违反犯罪意义上的“慎”。更重要的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经济形势严峻的现实背景下,行政强制措施的“慎用”,所针对的其实是企业高管身后所代表的企业权益,及其所密切关联的广大普通职工、劳动者的权益,而并非简单针对企业高管个人的特殊人身利益。

  这意味着,对企业高管的行政强制措施,既要慎用,也要(精)确(适)用,甚至在一定情况下还要坚决果断适用——比如当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之便挟持企业,危害职工、劳动者权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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