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铁
反对传销....其实差不多就是反人性,反人类。QQ、微信、邮箱、QQ群都是157850425,微信公众号传神渡chuanshendu,微博http://t.qq.com/hexiechuan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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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 科学立法传销罪,每年减少亿个家庭矛盾、万亿民资流失(传销治理矛盾及建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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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治理矛盾及建议
直销传销直接涉及人群两千万,间接涉及上亿民众,卷入传销的民间资本高达上万亿,响应习近平主席“科学立法”,“立良法以行善治”的治国理念,为法治中国添砖加瓦,为中国梦营造良好投资和舆论环境。
将传销罪扩充,修改或取消禁止传销条例,将商业行为、诈骗行为、境外传销非法经营行为以新方法界定,减少整体传销基数后,细化更多罪名,层次分明进一步分化传销群体基数,瓦解传销洗脑后抱团思想,利于群防群治改变现状;同时建立权威半官方机构释放主流声音,引导舆论和规范直销行业。
传销犯罪治理现状
传销蔓延已形成尾大不掉之势,表现形式多样性和发展变异性,胁迫、绑架勒索、非法拘禁、诈骗欺瞒是老式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以次充好产品是惯用的,而金融投资、私募电商、等新概念、网络传销这两年已经花样频出,变异速度飞快。治理难度和成本已经到了不能不为的状态,而与直销的牵连进一步加大改变治理方式的思路。
1、传销举报成功率,立案比例,办案比例都比较低,群众怨气极大。有些境外互联网传销,在互联网招摇过市两三年无人问津,只有媒体做简单预防报道,让群众产生极大误解。广西、合肥这样的异地传销重灾区,屡屡专项整治却依旧大规模存在,问题已经拖延多年,衍生的治安问题各种各样,群体事件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治安和投资环境恶化。
2、跨区域,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游击队战术,一个传销团伙可能横跨几个省份好几个案发地。跨国界,境外直销企业和金字塔诈骗公司,组织老百姓去境外旅游,境外洗脑交钱,而组织者领导者则境外遥控,规避国内监管打击,造成预防打击传销成本太高,取证难度进一步扩大,很多境外传销发起者都是美国、加拿大国籍,没有双边引渡条约让犯罪分子肆无忌惮。
3、跨行业,保健品化妆品,日化用品这些是老式的,电子商务,私募,众筹,甚至房地产和农业、保险业都有发生,而且现在多以中国梦为背景,创业为名出现,破坏了民间资本整体投资环境。
4、跨平台,境内外网络平台,微信朋友圈平台,境内外金融平台,突破以往传销的认知边界,干扰互联网诚信基础,造成预防和打击双重困难。
5、涉及群体复杂化,老式传销主要针对无业青年、农村富余劳动力、中老年赋闲人员,现在已经跨越到境内外华人群体、大量社会白领兼职传销、公务员参与投资无意中为传销背书,姜昆被美国传销忽悠就是这种状态现实反应。大量新城区拆迁户补偿款无处投资进入传销,民间资本投资渠道进一步恶化。
6、高智商犯罪,规避尽可能多的法律监控,利用境外银行卡,汇款国外的一些新金融渠道,以及利用网银及支付宝等渠道,导致查处难度和办案成本迅速加大,办案所需跨部门协调难度也进一步加大。
7、传销组织的分裂繁殖特性,导致传销犯罪的反复性极强,异地诈骗传销一个千人规模打击掉组织领导者后,有经验的参与者在利益趋势下会自行聚合成新的组织,打掉一个出来十个这种马蜂窝现象,是根本原因;网络传销复制性极强且成本极低,预防宣传可以用舆论打垮一个,可是换上一个外衣马上就能原地复活,现有治理方式很难只能勉强控制局面。
8、组织者领导者的范围限定不明确,惩处力度不足以形成威慑,知法犯法的心态在传销人群非常广泛存在,有违法治中国的建设构想。
9、传销形式的多样性,让案件主体定性失去公平性,商业营销、商业欺诈、纯粹诈骗三种状态的传销没有区分,导致现有传销罪运用起来打击面过大,宣传预防工作难以有针对性。很多诈骗传销前脚交钱后脚报警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而传销人则大模大样进出派出所无被惩处,间接纵容其侥幸心理。这种困境在暴力传销上体现的更让人纠结,只要是做传销的打人,只要打不死就没人管的这种局面屡屡在新闻上出现,对治安环境是极大的破坏。
10、定性难,高科技新概念传销,模式上看起来是符合经济学的,因为无法有效掌控参与者群体的趋利性,其实际发展是不可能达到其远景规划中的理想状态的,需要在法律层面强制定性,禁止任何未来不可预测的远景收益作为多层次奖金来源。同时执法工作中将互联网多层次营销称为网络传销,无公司无产品无场地的互联网诈骗传销,也被称为网络传销,这种泛泛的定义对预防传销也造成很大的认知混乱。传销罪面对直销传销两个群体,总计人数超过两千万辐射五千万以上,这样的定义定性不符合科学立法精神。
11、直销牌照下发力度加大后,该行业得以进一步规范,已经具备开放多层次的客观环境。法律支持开放直销多层次,同时限定多层次营销的核心思想,强化完善以产品为导向的体制建设,守好合法直销的阵地,分化目前传销定义的传销人群基数,为全面治理打好群众基础,预防传销才有明显效果。
12、执法部门办案成本过高。复杂的证据链降低批捕率,不仅降低办案人员积极性,而且刑事处罚降格为行政处罚后间接形成寻租空间,总体来看导致放水养鱼的负面效益。惩处力度不足难以威慑犯罪分子,赌一次的心态已经是所有传销人群的基本心态。
13、工商部门往往没有足够权利查处没有法人的传销及取证,公安部门有权利取证往往又被工商领导,工商打传办针对规范直销设置人手尚可,针对没有法人的大型传销群体人手不足,往往是一个牌子两三个人要治理的局面是数万人。而针对高智商传销犯罪,又需要调动银行、电信、网络警察等等部门联动,效率地下,而短期性的多部门联席会议方式,面对需要长期作战持续作战的局面,无法形成长效治理机制。
几个需要改变法律运用的现实问题
一、法律定性的原则性、公平性问题
到底是市场违规的经济问题还是诈骗刑事犯罪问题
禁止传销条例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1、是传销,还是诈骗
现在很多传销已经演变为赤裸裸的诈骗,无公司无产品无办公场地,连纸条都没有一个,已经完全不是商业行为,只是诈骗后分赃的规则是传销制度,以这个制度定性这一类诈骗传销是完全错误的原则性问题。
2、是传销,还是暴力犯罪
当传销与绑架勒索、非法拘禁等严重暴力犯罪一起发生的时候,我们现在都是以传销罪为主体执法,而只有等暴力行为触犯了其他法律的时候,才能运用其他法律,这不就是坐等他们逼人跳楼致死,殴打致死。
于此同时,我们对比一下
-----当传销与境外赌博混合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应该用什么罪名
-----当传销推销假冒伪劣产品时,即便是更倾向与直销行为,也与直销以产品为导向的原则有冲突,以假冒伪劣处理更接近于本质。
-----当传销以电商形式出现,我们看着他们不断变更远景收益,以此为借口发展下线,扰乱互联网市场发展,不论他的模式多荒谬,很多时候只能等他们崩盘才能定性,比如万家购物。
-----当传销与贪污腐败混合在一起的时候,我们还要不要治理腐败
-----当传销式嫖宿幼女发生的时候,如果犯罪分子也有个多层次奖金制度,
很多新类型传销执法机关只提醒禁止传销条例内容,不提供针对性预警信息,更不能迅速定性是否传销,等定性的时候,大量的参与者就会因为迟到的定性转移注意力,把自己的失误归咎与政府,造成很多上访类群体时间,其中较近的就是太平洋直购传销案,其会员有六十万之众,影响极其恶劣。而与这个类似的广州盖网传销,发展了三年至今还没有被打击,差点制造出来一个英国上市的假象。
《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发生多种情况下直销企业两千万保证金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款。-----直销企业违规行为中从未发生过此类退款行为,此条款现实缺乏适用性。
-----直销企业如果没有报备且交纳保证金,此条款中退款行为应由谁承担,法律未予规定,造成群众损失无法律依据。
-----直销企业不论报备与否,其违规后既是传销,而传销罪定性中没收所有赃款不予退还,既然收了保证金,而违规又不予退还,这个保证金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
-----企业因直销模式失败转型为传统营销模式,那么前期直销员及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企业以模式转型为借口,间接无偿占用直销员及消费者资金,强迫消费者以购买产品的方式套现,这种行为严重扰乱市场是其次,群众以为传销公司骗到钱摇身一变就能洗白上岸的错觉,刺激大量的人铤而走险,造成严重的认知错误和不理解。
-----直销企业现行奖金制度与禁止传销条例的矛盾已经导致多年的认知混乱,严重不利于直销业良性发展。
二、法治社会的形象,基层执法的尊严要不要
在广西及合肥这样的重点区域,整个小区甚至社区都是传销参与者招摇过市公然聚会,警察却置若罔闻,这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形象。
拨打110报警,110却往往让举报者自行回家,采取置之不理的方式,这是执法形象的严重损失。
到基层派出所报警,大家都知道是传销,可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或者取证太难,立案难办案难判罚更难,民警还要像举报人解释各种原因,甚至告诉求助者举报者“如果我们证据不足就带他出来很可能会起反效果”,更多时候受害者被暴力传销殴打,或者家庭被骗几十万,或者面临家庭关系破裂的情况下,如何面对高悬头顶的公安部三项纪律第一条“公安民警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严重打击基层民警的职业荣誉感。更有传销人带着下线大模大样去派出所刁难民警“我们这么多人做传销为什么不抓我们啊”,其中滋味实在难以描述。
互联网传销招摇撞骗,在网站发布新闻,在微信及各种网络平台大肆发布广告招揽下线,屡屡举报无回应,甚至很多已经被定性的传销都一直未能根除其网络广告,说明治理传销与网络舆论的净化没有联动治理,这就间接引导传销大量进入互联网领域,而现实中已经冲击到互联网创业这盘中国梦的大局,微商创业还未形成格局就被网络传销冲击的体无完肤。
缺乏符合时代特点、具备未来可操作性的直销传销定义,也缺乏理论权威部门的声音,矛盾的法规现状,难以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
三、群众简单的公平诉求
禁止传销条例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当事人刚刚交钱给传销,出门清醒后反悔都不能受法律保护,这种局面就是给诈骗类传销形成间接保护伞。
如果这个传销犯罪团伙没有达到三十个人,法律不构成犯罪,那么这种情况下不就是用法律保护传销诈骗吗。
直销从业人员怎么说都是市场行为,直销公司也是合法的存在,为什么要和诈骗罪犯混为一谈,这样模糊社会对传销的认知,严重不利于预防传销犯罪,对直销从业人员完全不公平。
直销企业交保证金就是为了防止大量群众损失投资,而直销违规就按传销罪处理,群众投资因传销罪不受法律保护,这与初衷不合,机制上不公平。
四、科学不科学
三十个下线和五千块门槛的界定难度,具体定性方向的科学性、可操作性问题
现在打击传销力度非常大,老旧的异地传销很难做大团伙(越大越被打击),很多都是不足三十人的小型团伙,更有新的传销类型利用分盘矩阵的奖金制度,人数积累不到人就分开操作,大幅度提高取证难度。
1、如果有个传销团伙,人数够30个人就赶走几个,那么这个团伙是不是按证据来说就可以一直逍遥法外骗钱、打人、绑架、勒索甚至伤害致死,这样的新闻报道了,以至于家人一旦失联总有人会以为是不是被传销组织控制,让群众缺乏安全感。
2、如果以拉下线做传销之名做伪装,殴打他人绑架他人,勒索他人,只要没有三十个人,是不是都可以逍遥法外,尤其是人已经被打的遍体鳞伤了,民警还要说这个我们管不了,这太不科学了。
3、如果有个传销团伙,现场一直不超过30个人,多出来的都放假,按现有取证是现场有三十个人确定才可以,那么这样是不是也可以一直逍遥法外。北京燕郊的49800传销就是如此,其组织者C1级别大摇大摆坐镇,新进参与者发展下线时才会出现,上面的领导者则躲躲藏藏,这种操作就是为了躲避法律而制定,取证难度太大了,该类传销已经开始急剧扩散,北海南宁合肥的1040传销成批来燕郊“取经”。
4、如果传销团伙几十个数百个聚集在一起,每个团伙都不足30个人,那么在教育警告无效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只能坐等他凑齐三十个人再行动,造成不得不放水养鱼的被动局面。
5、如果传销头目在人数未达三十个人时卷款潜逃,受害者在损失惨重的情况下会做出什么过激反应,类似事件已经发生很多次,无谓增加基层政府的维稳压力。
6、禁止传销条例的资金门槛是五千元,这已经与现实社会的经济发展严重脱节,完全没有可操作性,大部分传销入门费都已经超过五千元。
7、如果是暴力传销团伙,手无寸铁的工商执法去治理,这是不是对执法者人身安全的一种不负责,这种协调机制已经落后于形式。
8、北海传销的广东团伙,让受害者办理电话卡和银行卡搜集其个人证件及信息,以办理支付宝、网银为手段,在受害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悄悄转账,以此宣称是国家把钱转走了,这种学习于诈骗而且更倾向于诈骗的行为,应该怎么面对。(传销的学习更新能力很强)
9、传销受害者自己在银行打印的转账流水单据,理应为书面证据,很多时候都被忽视。甚至很多时候上百人一起举报传销头目,都因为证据不足而不予处理,造成群众的不理解,间接鼓励了传销头目的嚣张气焰。
10、基层民警想驱赶传销团伙,要么坐等其发生其他非法行为,要么制造冲突给自己找到理由,简直就是违法商贩一碰就昏迷的城管执法的传销版本,但是为了完成工作却只能如此,以免违反程序;而更多时候传销重灾区的打传专业队完全就没有程序可言,各种吃拿卡要讹诈威逼,目的就是解决上级领导的罚款指标,这些普遍存在的现象都来自于法律本身造成的困扰。
11、招摇过市的境外网络传销,屡屡曝光却难于取证,所有数据都在境外服务器,如果拿不到这个证据就只能坐视其继续发展,这不仅造成举报难取证难,长时间的逍遥法外群众怎么看待执法能力?
12、境外传销分子的国籍,如果没有引渡条例,现状下基本只能任其发展国内下线,这种组织者领导者只能望洋兴叹。偷渡类型的外国直销也是如此,抓了广东的出来湖南的,抓了湖南的江西的又冒头,基层执法疲于奔命战果却寥寥无几,香港亮碧斯传销由此横行广东八年之久,影响极其恶劣。
13、一旦传销群体聚集成规模,治理成本飙升,北海每一次运动式打击传销都要动员几乎所有穿制服的公务员,更难受的则是风暴后三个月传销依旧繁荣,这证明现有机制不对,需要寻求更科学的、可持续的治理方式。
14、传销参与者发展下线遭遇困难后,就会开发出新花样,在各种平台各种场合,以招聘、考察、新商业模式、相亲、创投、网络游戏任务等借口为谎言,全面破坏各行各业诚信基础,大量虚假信息流传在互联网,识别难度大幅度提高,预防难度呈几何级加大。
15、一方面传销取证定性难,一方面要求当地群众不可以租房给传销人,传销人的脑门上并没有写着传销两个字,执法人员都不能定性的事情要求群众不可以租房,这种没有道理的事情是导致重灾区群众无法配合的根本性原因。
五、传销外围生态链,一直未能予以重视
《禁止传销条例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务
以及场所票据等等均在条例规定中,唯独没有互联网相关细则。
在互联网存在大量的传销奖金制度制作公司,百度推广长期存在多种1040工程软件、五级三阶制软件推广,其制作成本数千元,而网络传销的网资连制度带网站空间域名租用等,最低只有两千元,这就意味着开盘做传销的门槛和技术已经形成生态链。
淘宝里大量的1040传销资料取缔了又上架,上架了又取缔,连淘宝对其都已经丧失耐心置之不理,这一类行为没有责任到具体部门,预防机制上责任落实不到位,形成监管真空区域。
南宁1040传销群体有很多外围配套服务,其本身与其营造的氛围是传销的精神支柱。旅游大巴车、微信公众号、传销网站、演艺团队、违法书籍印刷贩卖渠道、挂满传销标语的饭店、培训教育会销,现有法律法规不能有效界定,操作难度大,在这个层面的案例非常少,多以教育、扣押物品为主,连罚款都极少极其混乱,最近有个歌手高峰居然做歌曲为 «上一篇:中国传销密码三,没有赢家的万亿赌局(下) 下一篇:科学立法传销罪,每年减少亿个家庭矛盾、万亿民资流失(传销治理矛盾及建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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