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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范伟云:建议在直销业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关于直销

我们无法预知未知的善,但我们清楚已知的恶。——题记

 

2016年岁末,云联惠正如日中天。

 

那时,时常会有人问我云联惠能不能做,合不合法?我个人不是执法机构,无权判定一个公司的罪与非罪,法与非法。但出于一个行业专家的责任和正义感,我写下了《是时候对消费资本论说“不”了》一文(刊登于《中国直销》杂志20172月号),引经据典,旁征博引,试图从理论高度来阻止消费资本论这一歪理邪说。

 

只是,专家的呼吁是无力的,云联惠继续如日中天。直到201859日凌晨,广州公安的一纸公告,宣告了这个历时4年,涉及6万商家,几百万消费者,涉案金额超过300亿的超级“消费全返”大盘宣告落幕。

 

然而,值得我们值得深思的,并不是云联惠事件本身。而是为什么在理论基础、商业模式、运作手法与云联惠如出一辙的“万家购物”早在6年前就已经被依法查处,云联惠却依然可以横行4年之久?甚至迄今为止,仍有以“消费资本论”为理论大搞消费全返的公司继续圈钱敛财,逍遥法外?

 

因此,我在《是时候对消费资本论说“不”了》一文提出了负面清单式监管的思路。

 

小知识:什么是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资料来源:MBA智库百科)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源于一个国家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出于对本国投资和利益的保护,国家不希望外资涉足某些领域。遵循“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开列出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作为负面清单,其余所有领域都对外资开放。作为国际投资自由化的一个重要标志,目前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采取采用了这一外资管理模式。

 

相对于常见的“正面清单”管理模式,正面清单是指只可以投这些,而负面清单则是除了这些都可以投。这一模式在外资准入方面更加公开透明,对于增强外资信心,鼓励、吸引外商投资具有积极的正面作用。因此,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前沿阵线的上海自贸区,就全面实行了负面清单管理。按照规定,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后,对清单以外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将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将改为备案管理。如此一来,原本一般投资项目承诺29天办理完结,新规则下企业拿到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等最快只需4天,企业办事效率将大大提升。

 

现有”双清单“式直销管理模式已经严重落后于市场发展的需求

 

目前的直销监管主要基于我们熟知的两个条例:《直销管理条例》规定了直销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机制。这种市场准入制度实行以正面清单为基础、行政许可为主导,把允许进入的领域都列在清单上面,没有列入清单,则不允许进入。与《直销管理条例》的监管思路想反,《反传销条例》则采用了负面清单式管理,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传销行为,全面禁止。

 

这种一头正面清单一头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必然造成大量的监管盲区。

 

一方面,面对带有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直销市场准入制度、极高的准入条件,以及繁琐的审批流程,使得大量有直销意向但资金实力不足的企业无力通过正规渠道进入直销行业,因此出现了大批名为合作实为挂靠的牌照出租乱象,实际上是被条例所逼,钻条例的空子,反而给行业监管增加难度。另一方面,更有一批像云联惠这样的企业,商业模式上与《直销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直销行为完全不同,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去规范和约束。同时,依照我国现行的《禁止传销条例》,这些消费返利的公司很难真正把他们定性为传销,因为,他们往往打着打着“互联网+”“分享经济”“金融创新”的旗号,没有入门费(因为是投资行为),没有超过三层的团队计酬(他们搞静态返利),这些特征与《禁止传销条例》 所规定的传销行为不沾边,这也是这些公司很容易蒙蔽大众的根本原因。进入2018年以来,类似公司已经不再以非法传销罪而是以非法集资罪来查处,说明了有关执法部门对这种旁氏骗局有了更明确的定罪认知。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创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贸然去否定一种新型的商业形态,显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如何在鼓励创新的大前提下又要防止新型消费陷阱或骗局产生,我认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值得借鉴的先进监管方式。

 

直销行业非常适合负面清单式管理模式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的国发〔2015〕第55号,对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作出了顶层设计,明确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直销(传销)行业作为一个以人为载体的销售方式,自从诞生以来,一直争议巨大,各国对其监管政策也是天差地别:既有美国,马来西亚,中国台湾等备案制的宽松尺度,也有韩国,中国大陆的严苛准入机制,甚至还有新加坡等的严格禁止制。如何在规范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加快促进直销行业的发展,我认为应该制定直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机制。

 

1、按照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中最重要的“非禁即入”的原则,在明确规定直销行为的基础上,放宽注册资本、保证金等限制,改审核制为备案制,鼓励企业进入直销行业。

我认为,直销方式不仅是个人创业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许多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对于有特色产品研发和生产能力的中小型企业的重要创业途径。在目前鼓励创业,鼓励创新的大背景下,我们不应该简单的通过条条框框去限制直销业的发展,而是应该鼓励和催化发展直销行业。只有将改审核制该为备案制,并降低准入条件,才能避免牌照炒作,牌照出租等非理性市场行为,并鼓励真正有研发和生产能力的企业以最直接的方式面向消费者,真正受惠于消费者。

 

2、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现有的审核制的最大弊病是,当一个企业获得牌照后,仿佛就有了一个附身符,可以任性妄为。因此,坊间有“拿了牌就是直销,没拿牌的就是传销”这样的说法,很多企业反而在获牌之后开始玩起了返利,玩起了资金盘,或者全面接受挂靠。近年来频繁爆出拿牌直销企业被有关监管部门查办以及被加盟商频频维权,就是这种现象的写照。因此,改审核制为备案制后,应全力加强企业诚信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直销员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从而把严重违法的失信主体剔出或者禁止在直销行业的门外。

 

3、建立直销产品的负面清单:

现行管理条例中关于直销产品的限制也许是最为市场诟病的规定之一。按照负面清单管理思路,不应该规定哪些产品可以直销,而应该规定哪些产品不可以直销:如国家专卖(比如香烟)或者需要特殊许可证的产品(比如药品,医疗器械等),金融理财产品(保险产品除外)、数字加密货币产品等不得以人员直销方式经营,而涉及个人的生活日用品,厨具家电,农副产品等,没有理由去禁止他们以直销方式来销售;

 

4、建立奖金制度的负面清单:

报备从事直销行为的公司应该同时公开奖金制度,应该严格禁止已被市场证实的会引起重大隐患的奖励制度(如静态返利),严格禁止年投资回报率大于30%的消费投资行为(如同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3倍),禁止拨出比例超出理性范围的奖金制度,等。而对于奖励机制的具体形式,比如是否双轨制,是否多层次等,则完全可以不做限制。

 

5、建立营业守则的负面清单:

报备从事直销行为的公司应该设立严格的消费者退货和经营者退出机制,不允许以各种名义不提供退货服务,以真正保护消费者权益。

 

6、以行业协会牵头,推动《直销行业商德约法》

如果要全面放开直销市场,就必须尽快成立直销行业协会,并学习世界直销协会联盟(WFDSA)的做法,用《商德约法》来约束和规范企业行为。《商德约法》并非法律,属于直销业自律办法。但遵守该约法所需的道德行为标准,高于国家法律的要求,这是直销公司的责任。与此同时,创业自由意味着企业不仅对于个人有责任,对于他人乃至整个业界,也都有责任。因此,按照国际惯例,直销协会应任命独立的个人或团体为《商德约法》执行长,监督会员是否遵守《商德约法》。

 

直销行业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后的展望

 

1、改审核制为备案制,显然会出现了大量的直销企业,但是由于有明确的负面清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就不会出现像万家购物、云联惠这样的采用同一模式的连环涉案企业,大量以多层次人员直销方式推广的虚拟币公司,将被彻底拒之门外,以北部湾开发、西部开发为名的所谓资本运作,民间互助投资,1040工程等,也将彻底进入黑名单。

 

2、负面清单制度,将吸引大批有特色产品研发和生产能力的中小型企业把真正优质的产品直接面向消费者,而不是让那些掌握着牌照资源的公司,找个工厂代工,再以10倍、20倍的价格卖给消费者。

 

3、政府通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工作重点将从资质审查、行业监管转向标准制定、信用体系建设和事中事后监管。并通过行业协会和《直销行业商德约法》,从道德高度去规范直销行为,推动行业自律。

 

以上,是作为一个行业专家,在全行业都在呼吁进一步完善两个条例的大背景下,从行业发展角度提出的一些极其理想化和个人看法和建议,一家之言,希望能够给有关部门提供参考。


全文刊登于201810期《中国直销》杂志。如有转载,敬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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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5) 点击次数(21441)
评论(共2条评论)
  • 说:

    2019-05-22 12:20:57

    xs
  • 说:

    2020-06-17 18:07:33

    这样的人很多的,见怪不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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