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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直销的主要特点——最终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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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没有受到“消费致富”、“买单资格”、“就业机会”等,为了经营性目的地引诱、干扰而掏钱;

购买商品的目地只是终止在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终止在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再有任何经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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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部条例和一系列的补充通知、规定、管理办法和局长等领导们的讲话,我们已经很明确地知道了中国特色直销的特点有:最终消费者特征;招募直销员不能由直销员发展下线的方式进行;禁止形成传销的人员链;更不允许采用通过认购产品才能获得直销员资格的做法;在中国禁止通过认购产品形成多层次资金链,更严格的禁止通过这种认购虚高价格产品的方式变相进行非法融资、集资,由先来到的上线群体进行多层次团队计酬等。

在境外合法的东西并不等于能在中国照搬,中国是一个有主权的国家,我们有权力确定直销在中国的特色定义。当然中国直销的特色还表现在培训师有严格的规范认定、不是什么人都可以上讲台授课的,在中国是无固定地点直销、并不是无店铺直销,还必须要有网点建设等等等等。

本文不打算全面的论述中国直销有哪些特色,本文的重点是探讨在《直销管理条例》诸多特色里最核心最重要的第一号特点是什么?那就是消费者必须是“最终”消费者。

凡是直销企业抹杀“最终”二字只孤立地谈消费者,就是说明他无意于重视中国的《直销管理条例》中最重要的核心特征部分,并暴露出他企图混水摸鱼,还要继续搞境外的传销老一套;作为在中国营利的直销企业,“最终消费者”的法规定义,将是中国政府监管直销企业的一面高效率的照妖镜,快速照出企图搞非法传销企业的狐狸尾巴。

2008年,直销企业是否愿意贯彻《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有关最终消费者和不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是否真正的得到履行?看中国的直销企业是否尊重消费者前面能加上“最终”二字?做到真正的面向最终消费?而直销员则不必须经过先充当购买产品消费者这一关,这将是本年的主要话题。

只有获牌直销企业真正重视面向最终消费者时,才能够结束传销给中国带来的灾难,因为国家树立样板示范的影响力太重要,上梁不正下梁歪。国标直销公司敢于长期集体藐视你《直销管理条例》中的“最终”核心特征的严肃性,国家还能默认妥协不问责的时候?3000家准直销企业看到直销条例如此说话可以不算数而无力!传销更可以离开你直销条例十万八千里,他们就会前仆后继地去寻租保护,禁传将可能变质为打野鸡不打家鸡的游戏。

一当《直销管理条例》成为“法不责众”的“样子货”的时候,立不出真正的直销样板来(除雅芳之外是哪一家?),人们将失去信仰,传销的泛滥就是必然结果。

2008年,中国的直销是否能同北京的奥运一样,活力四射呢?要有活力,就必须健康,没有病毒的侵蚀;中国的直销需要彻底摆脱传销毒瘤的种种困扰,具备中国的特色,才有可能在中国的土地上得到承认和发展。

07年底,在监管部门两位领导的电视讲话中,张辉局长又明确的重申:

传销跟直销的区别到底在哪里?

有没有简单的方法可以来判断?

直销就是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而且这个消费者是一个最终的消费者。

或许我们可以给最终消费者下一个这样的定义:

消费者没有受到“消费致富”、“买单资格”、“就业机会”等,为了经营性目的地引诱、干扰而掏钱;

购买商品的目地只是终止在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终止在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再有任何经营的目的

为什么要强调“最终”二字呢?暂时不允许采用境外的附带经营发财的另一个目的来启动他的消费。在传统的经营销售和消费购物中,是没有必要提出最终二字的,因为消费者在花钱消费的同时,从来就没有想到过还要玩传销奖金制度,骗人、拉人入会发展下线从事经营活动;近代新冒出来的“最终”二字是专门冲着传销来说的,在传销里,人们花不菲的价钱购买了虚高价格的商品,好像是成为了消费者,如果绝大多数消费者是为了高额回报而消费消费就不再理性,相当一部分消费是无用乃至过度的消费;有些传销公司鼓励“消费者”第一个月,就把几个月、甚至于是几年的量,以高额的零售价、或接近零售价一次花钱消费买回家,这是真正为了自己最终消费而掏钱吗?NO!不,这个所谓的消费行为,不仅还另有为了今后获得经营发财的机会资格,去赚下线钱的目的,而且远还没有终止,只是真正为了传销致富先买个点位,才刚刚开始呢,哪是最终消费者喔;更重要的是下一步:还得必须转过身去、像你的上线对待你那样,靠猛拉人头组网来加盟假消费,实质是动员亲友来变相融资,以便让上线从中获得团伙分赃的利益。

传销的利益链、资金链、人员链,就是这么在层层分赃的疯狂连环套里金锁链起来了。

为了经营利益的诱惑,人们购买产品的行为也就早偏离了“消费”的本意,而主要是为了投机和后期扩大经营的目的;产品只成为一个道具,消费只成为买资格、买点位的借口。

投资经营与消费使用完全是两码事,传销就把它们混在了一起,投资经营是有风险的。中国大地发生了大量的、受到蛊惑的人们,他们被骗卖牛卖地卖房子做着春秋美梦,来从事假消费、真投资的圈钱游戏,被传销人隐瞒掉发展下线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对大多数老实本分的人来讲,很容易沦为千千万万的难民。

“最终消费者”是要在中国直销行业里,还给人们一个真实的“消费使用”,是要揭开传销的面纱、切断欺诈的根源。消费者只是终止在真实消费,没有别的发财的目的;他可以消费1次、2次、3次,他获得商品和服务,公司获得利益,这是最正当的市场流通交换的关系,这样真实的消费才能产生出真正的生产力,而不会冲业绩屯货、不会假消费式库存货品的转移——由大库房转移到无数的小库房,不会出现传销欺诈的混乱。

“最终消费者”是要还“直销人”一个纯正的“直销产品”身份,而不是推销一个骗钱的机会。直销的标的只有一个——直销产品,或者说是产品导向而不是事业导向。在中国的近几年,不应该同时向消费者蛊惑直销发财机会、和经营翻身等传销行为,应该凭着自己的销售经验、努力、技能、人格魅力,将优秀的商品卖给需要的最终消费者,并从货款的利润中获得报酬,而不是依靠大量不知情的下线们玩制度游戏失败时的沉淀款,大象腿、不平衡、碰不到“对”,达不到“代”数等等而归零或半归零制的陷阱,高手们在这恶劣的淘汰游戏中,残酷地剥削、侵吞广大直销下线们的要命钱!!

传销却规定“上帝”必须要当我的下线,还要逼迫上帝们交出他珍贵的人脉关系,要上帝去拉人头玩传销奖金制度;或者强迫寻找工作的营销人,非要自己花钱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才可进行营销,这些都是不符合中国国情逻辑的。

世界上也许只有中国需要提出这个“最终消费者”的概念,这是由于中国有不同的国情、商业文化、人文和市场环境所决定的。

国情不同,传销在国外并没有造成太大的危害,可是在中国土地上,在多层次击鼓传花的游戏中,如果有意外情况发生而终止时,就会引起大面积的涉众型千人以上集会、静坐、卧轨、堵路、示威!!就像广西南宁、山东济南、东北****那样!传销在国外并没有造成这样的影响,可是在国内却会让亲友反目、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论理道德荡然无存,让很多的人们诱骗亲人时脸不变色心不跳!!这都是用传销骗钱取酬在中国不被认可,在美国传销认购产品在500美元之内合法(相当于近4000人民币),中国国情就不能承受所致。在日本的大小企业都要向黑社会帮伙们交纳“保护费”,日本政府还给这些“亚库扎”、“指定暴力团”发给他们合法的准证,中国国情就不能承受。

由于这个“”字是很不干净的,在不是最终消费者的条件下,实际上很方便地被利用为假借消费者的货款表面现象,掩盖着真实的事实——是欺骗下线们在加盟时的变相投资款,例如投入3800元,短期内可获得380万元,或者用直销行业的行话来说——今日投入一杯水,明日可以收回一桶油。这些酬金都是来自于下线们、还没有实现他们应有的投资回报的时候,公司就急于本周、本月将新加盟进来的变相投资款、立即由先到的上线群体、迫不及待地进行分光,那么这就实际上是一个“团伙分赃”的事实;所以,凡是采用双轨制等传销制度的直销企业肯定是监管局主要监管的对象,肯定是严打的对象,至于今天您用双轨制好像没事,甚至于过十亿元,没人敢动你?您看过《小兵张嘎》电影吗?别看你今天闹得欢,公安部、工商总局为您拿清单是不会先通知你之后才抓捕的。没有相当长的时间获取证据、等待合适时机,是不会打草惊蛇的;07年十几个大型准直销企业老板、老总被抓捕,还不吸取教训吗?绝大部分都是用的双轨制哦!不论您的后台有多硬?因为双轨制的传销特征太齐全了,正如张辉局长说的:传销的主要本质是以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的人头数和销售业绩作为依据,来计算报酬。传销的本质:就是用后参加者人的钱,来为前面的人分配利益如果是一个组织,要你进去了以后,不停的要你去发展下线,那肯定是传销每位直销员加盟时都必须认购大量产品才获得资格,您看双轨制合不合这个拉人头的标准?也正如高峰副局长所说:只要有人员链或者资金链;不,就是有真实的商品,就是传销。就这么一层一层地骗下去,仍有很强的复制性。这种公司也不敢真正实行真正的退货制,因为50%作为奖金都被迫不及待的在一周内就分光了,老板拿什么钱来退给大家?一当局势意外,击鼓传花的游戏响锣时,老板除了撒谎、就只有龚印文的卷款几十亿元逃跑的下场(请注意:直企在商务部的保证金只有0.2亿元)。因此公司在这种非法传销的运作下,上线所得的所谓酬金实际上是属于赃款,因此这样的上线群体就从实际上,由团队变成了非法经营获利的团伙;也因此产生了成千上万的血本无归的悲惨难民!!在这种多层次欺诈的圈钱游戏中,会玩制度的狡猾上线是能发财赚到很多桶油,可怜的“傻根”老百姓仅有的稀饭钱、稀汤钱也就被骗光了。

所以在中国为什么要禁止团队计酬?因为他们的实质是团伙分赃。在中国靠认购产品来获得直销资格、又立即由先到者分配光变相融资款的做法,就更是属于为了获得赃款来进行的非法经营;这就是模棱两可的没有“最终”两字的消费者概念,很便于用来掩盖传销者骗钱的丑恶面相,模棱两可的消费者称号提供了非法传销融资可资利用的保护伞,让职能部门和老百姓不容易区别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就便于传销分子浑水摸鱼;工商局怎么向传销人定性也困难,他说他是消费者受到伤害,工商局就应该按着“消保法”保护他的权益;然而他又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传销商,当他受到伤害时,工商局又应该按着“工商法”保护他的经商权益,他这个人的法律主体身份到底是那一个?原来是一个双性都存在的杂种,这个模棱两可的消费者身份,保护了传销在中国的浑水效应。

只有强调最终消费者定义,才便于宣传、认识、鉴别、和执法,才会有“消费和谐”,才承担起消费中的责任。

中国的直销如果把准了《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中“最终消费者”这第一关,那么2008年的直销将是一个崭新的、健康的局面!

目前的中国民众正在受着传销的腐蚀,蔓延着信仰的流失。特别是又面临着大规模的市场转型(比如大规模的农民将变成为市民),很多人的心态浮躁、想快速致富,很多人没有一技之长又找不到工作、又缺乏培训的机会;如果国家不出手严格的执行两部条例,不知还会有多少人要卷入到传销的逆流中不得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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