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的受害人应该成为最积极的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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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理合法维权的“成功八步”》一文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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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合法维权的“成功八步”》一文发到博客不到3个小时的时间,就有人打来了电话(区号是0937应该是甘肃天水的吧),询问我能不能代理她们和现在正在贵州一带搞传销的“网头”打官司。考虑到管辖权属等因素,我作为外地人,所以我没有答应,建议她们在当地(网头的户口所在地)委托代理人(律师)。一会儿她又问我能不能找个别的合法公司到贵州“整合”这些团队?由于一时不能判断其真伪性,也不能承诺什么,亦未弄明白究竟她要干什么?故约定她加QQ再详谈。又看到博客网上一些为“连锁销售”等异地传销“叫好”的文章和帖子,以及在有的网站上发出的广告销售《连锁销售100问》一书,等等。为了更方便地为那些受害者提供法律服务,特此对该文作一些必要的补充。

由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使好多身陷传销组织的受害者因为惧怕再受到工商行政处罚而不敢举报,也不敢以正当的合法手段和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因而,不但使那些不法分子们更加肆无忌惮,亦使受害人觉得自己误入其中也是“违法行为”只能“自认倒霉”了。想想也是啊,只要参加了异地传销组织,就肯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所以大多数人是“介绍”过“他人参加传销的”,有的虽然没有亲自“诱骗”甚至“胁迫”,但肯定参与了类似的活动,如果当了举报人,不等于是“自投罗网”么?谁愿意在传销里受骗上当赔进去成千上万的钱再甘愿叫政府部门罚上几千甚至几十万呢?所以有的受害过大,赔钱太多甚至走投无路者,就横下心来,采取极端的、非法的手段来“维权”,以暴制暴,报复行骗者,更甚者还报复其家属以及一些无辜者,严重地危害社会。所以,为了使这些传销的受害人成为积极的举报人,以上两款规定亟待修改。我们还要呼吁整个社会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帮助那些传销受害人都要觉悟起来,不要怕传销组织者和那些“网头”们的恐吓和威胁,勇敢地出来与之斗争,要勇于举报他们的不法行为;并帮助那些受害人树立自信心,学好法律知识,加强法律意识,给予他们生活上的照顾和出路,特别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不能歧视,更不能使以人格上的侮辱,使他们下定远离传销组织的决心,调整他们自己的人生方向,融入和谐社会的大家庭。唯如此,才能真正达到根治传销的目的。

下面我把合法维权所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简要列举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92条、第93条;

《民法通则》:第4条,第55条第二项,第56条,第92条;

《合同法》:第10条,第11条,第24条,第25条,第42条,第60条,第61条,第78条,第107条,第108条;

《刑法》第25条,第26条,第140条,第192条,第224条,第22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禁止传销条例》全文。

以上列举的法律法规条文,不一定在一个案件中或者相同诉讼中都适用,但是如果维权肯定有用得着的,希望加以了解和掌握,才能运用自如。只要懂法而且动脑筋想办法,讲方式讲策略,我相信,传销受害人的维权目的是一定能够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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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4) 点击次数(4517)
评论(共24条评论)
  • 耐夫 说:

    2007-08-06 20:40:08

    真成了俯首的孺子牛了。赞赏!
  • 孺子牛也 回耐夫先生 说:

    2007-08-06 23:06:58

    谢谢您的关注和理解!
  • sungeng 说:

    2007-08-07 07:37:14

    精辟、经典、仁爱!!! 顶!!!
  • 独翅难飞 说:

    2007-08-07 15:22:44

    孺子牛还要发挥牛角的威力!支持!
  • 一受害人 说:

    2007-08-07 15:58:12

    李老师:您好!您分析得太对,我觉得对我也太适用,我是四川开县的,现在就在武威,我们的团队已经发展到300多人,这几天大家不稳定,您能帮助我们吗?说实话,我们不敢给您打电话,也不能当面见的,您知道我的意思吧,我们是外地的,所以,请您谅解!
  • 孺子牛也 回独翅难飞先生 说:

    2007-08-07 17:47:59

    谢谢您支持!希望我们共同为规范直销而尽力。
  • 回 一受害人 说:

    2007-08-07 17:51:06

    要不你加我的QQ说吧!
  • 孺子牛也 回sungeng 说:

    2007-08-07 17:59:25

    您过奖了。拙文精辟、经典都谈不上,仁爱之心是有,主要是为了尽快规范行业,但愿受害的人能少一些,再少一些!
  • 阿桐 说:

    2007-08-07 23:45:20

    哈哈,两天没上网,阿牛又出好作品了,经典!
  • 一受害人 说:

    2007-08-08 19:59:40

    李老师:他们不让我随便上网的,在武威见面也不行的,我想到兰州后,给你打电话,你到兰州我们见面谈可以不?你放心,我给你来去的路费。
  • 一受害人 说:

    2007-08-08 20:03:22

    您在吗?请快回音!!!!!
  • 弓 长 说:

    2007-08-08 20:11:32

    实际,实用,支持!
  • 再回 一受害人 说:

    2007-08-08 20:42:22

    我建议你回家后在你们当地咨询律师或者到有关部门咨询吧,你这样想法我可能无法帮助你!
  • 孺子牛也 回弓长先生(女士) 说:

    2007-08-08 20:44:36

    能多少起作用,我就感到欣慰啊!谢谢您的支持!
  • 一受害人 说:

    2007-08-10 10:58:32

    李老师,看您的文章,说您是直销/传销界的“当代鲁迅”都不谓过,但是您就是太胆小了,您只是写写文章主持正义罢了,写得再好,批评讽刺的再犀利再有水平,对我们有什么实际呢?法律知识也是无用的,我对您太失望了!!!!!
  • 孺子牛也 回“受害人” 说:

    2007-08-10 11:41:10

    您言重了,我既不是直销的“当代鲁迅”,更不会为传销界的“当代鲁迅”,我只是一个懂得一些法律知识的做过直销的普通人而已。也许我的确“胆小”,但您要求我去兰州再见面,您在这里不能见面,也确实使我“胆小”啊!请理解吧。
  • 智者 说:

    2007-08-10 19:17:42

    一个国家在完善的法律也无法阻挡犯罪的事实,,,,,在多的条例没用。
  • 孺子牛也 回智者先生 说:

    2007-08-10 20:23:43

    我们国家从人治转到法治,还在初级阶段,所以,逐步完善法律法规是必由之路,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需要逐步提高,但愿我们能为此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为行业的发展能起到点作用,我甚感欣慰。
  • 受害者的朋友 说:

    2007-08-12 22:38:27

    你说我们就必须去举报吗?我们傻呀!
  • 者朋友 说:

    2007-08-12 22:56:49

    今天的“焦点访谈”你看了吗?我们的情况就是那样,如果这里的抓我们,也得——反抗,武威是个好地方,这里不管我们。我们就是人心不稳定,你能帮我们就好!!!!!!!!
  • 回“受害者的朋友” 说:

    2007-08-13 12:26:51

    既然你是那个受害者的朋友,你就应该多为朋友考虑,要风雨同舟,不愿在武威举报也行,可以回家,或者转型整合团队,总之,再不能上当受骗或者帮别人骗人了,干非法的迟早会害人又害己的!
  • 回“者朋友” 说:

    2007-08-13 12:32:10

    谢谢,焦点访谈我看了。我理解你们的情形,不管你是谁,我猜想你还是“一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朋友”,可能你们是一起的吧?你们说是叫我帮你们,但你们又不能以切实的方法来和我联系,我不明白你们真的是怕我举报你们吗?
  • 传销李敖 说:

    2007-08-15 11:11:07

    你明明说的传销的人举报了他们会罚款的,谁还愿意举报去?他傻冒?我就在你们武威的一个饭店住着,你举报去!文章写的再好,对他们无意义的。你如果是政府监管的话,我们可就有大麻烦啦,哈哈!像你这样的,你们那个日晖公司咋不重用呢,你完全可以给他们指导法律,也可市场策划,难怪日晖不行了,他们不会使用人才!
  • 回“传销李敖” 说:

    2007-08-15 18:05:33

    也许你真的就在武威的哪个饭店住着,可我肯定你也不会真的告诉我具体地点的,我理解你,我可以不去举报你,我写文章的意思不是针对哪个个人的,我的愿望是能够为规范直销做点自己的工作,你应该调整一下自己的心态,冷静面对现实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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