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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资本论成非法传销新庇护伞(07.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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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稿公示
文/王睿
[@more@]
继“消费储值”、“含权消费”、“卖二赠一”、“XX基金”、“XX银行”之后,“消费资本论”又成为最近在直/传销界最时髦的支撑理论。
据了解,这套理论是由世界新经济研究院院长陈瑜教授于2005年提出,其核心理论是“消费者在购买企业的商品后,企业把消费者的消费视为对企业的投资,并按一定的时间间隔,把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返还给消费者;这意味着,消费者在消费的同时成为一名投资者,即消费变为资本,消费者也能成为资本家。” 陈瑜教授也表示,按照他提出的“消费资本化理论”,可以完成和实现对传销的改造,从而“收编8000万传销难民”。
这样的言论一出,正四处寻觅生路的各路多层次直销怨民、非法传销难民、非法集资灾民们如遇知音,“消费资本论”也就迅速成为这些人的庇护伞。经笔者调查得知,大打“消费资本论”的牌的公司,最具代表性的要数广西永乾集团了。
笔者从手中一份永乾公司的制度中获悉:
永乾公司对消费者的回报制度是:
1.报100单:即首次消费19500元(15000积分),可获6次返利资格,不仅获利润17100元,还免费拥有42900元的名优商品
2.报50单:即首次消费9750元(7500积分),可获6次返利资格,可获利8550元
3.报30单:即首次消费5850元(4500积分),可获6次返利资格,可获利5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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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乾公司对发展商的回报制度是:
1.享有消费商的奖金制度
2.每出售1张永乾会员卡,可获得5元/张的服务费
3.直接介绍顾客消费,按消费积分的3%永久收益(包括重复消费)
4.直接介绍3个以上的发展商或消费商,并且,每个发展商或消费商的消费积分累计达1万分以上,可获得管理津贴2%~13%+2%奖励+免费旅行等
5.推荐永乾连锁商行,公司一次性奖励3000元,并按商行营业额的2%永久获利
6.推荐名、优、特的产品进入永乾平台,按进货价的1%~5%予以奖励(具体视厂商与永乾集团的利润空间决定)
很明显,广西永乾的奖金制度里,不但具有对消费者的非法集资形式的滚动返利,也具有多层次直销模式的奖金计划,同时,在发展商制度里,还加入了发展加盟连锁的概念。
笔者还了解到,在实际操作中,除了永乾,这类型的公司往往都会把其它直销公司大量囤积的卖不出去的产品,谈好一个极低的价格,在公司里代理销售,由于任何产品只要以很低的价格都可以进入公司的销售网络,这样,在这类型公司的经营模式里,还参杂了异业联盟的概念。
此外,这类型公司还打着“三农”口号,向知识文化程度不高、信息相对闭塞的农村发展;告知他们,当集资的金额到一定数量,还可以在城市里买下地皮,向银行贷款,找银行圈钱等。
换句话说,“消费资本论”下的非法集资公司,其操盘手基本上都是在多层次直销圈子、非法传销圈子、非法集资圈子摸爬滚打过多年的老油条,可以很熟练的将“消费储值”、“含权消费”、“卖二赠一”、“XX基金”、“XX银行”等非法集资概念进行混合包装,并用多层次直销奖金制度强化队伍发展,并把“三农”问题、加盟连锁、异业联盟等概念融会贯通,用“消费资本论”为理论主导,伺机向银行骗贷。这样的非法集资组合拳欺骗模式,已远非1998年全面禁传时,来源于民间地下金融的原生态非法集资了,其隐蔽性、复杂性已远胜于当初,加上貌似合理创新的“消费资本论”的高度理论指导,更是混淆视线,猖獗于世。
消费资本论不成立
“消费资本论” 被众多玩“滚动制”搞非法集资的人挖掘出来,并奉为圣经,是在2006年多层次直销被封杀之后。换句话而言,在国际上通行的多层次直销制度面前,“消费资本论”实际上并没有用武之地,而当多层次直销制度被封杀,各路多层次直销怨民、非法传销难民、非法集资灾民集中寻找生路,各种本质为非法集资的“滚动制”大行其道时,“消费资本论”成为了这些人的庇护伞。
“消费资本论”不成立,事实上从以下两个角度分析明显可见:
1.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分析
消费者用货币购买产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该产品的使用价值,在产品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当中,企业代表生产资本,是产品的生产者,在生产环节付出自己的必要劳动时间;渠道商代表商业资本,在流通环节付出自己的必要劳动时间;消费者拥有的货币,是产品的终端使用者,除了用所持货币的价值交易产品的使用价值,用来衡量企业和渠道商的必要劳动时间外,消费者不需要付出任何必要劳动时间。
很明显,企业、渠道商都付出了自己的必要劳动,自然要从消费者付出的货币中获得利润,而消费者只是用货币去购买需要的产品,实现等价交换,并没有付出必要劳动,也就根本谈不上资本的利润分配。事实上消费者付出了可以衡量企业和渠道量必要劳动的货币,作为等价交换,获得了产品的使用价值。
所以,如果消费者在等价交换过程中还有一部分货币可以留出来对企业进行投资,那只能说明要么是企业让利、要么是渠道商让利,但这种让利并不会持久,否则企业或渠道商就是宁愿自己受损失,也要让消费者获利,这在长期动态平衡的等价交换过程中是不可能成立的。
所以,如果消费者要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要么是让自己参与生产,成为生产者,比如自己去开办企业,或是单独拿一部分钱入股该企业成为股东;要么是自己参与流通,成为渠道商,即为该企业去做销售,从而获得劳动所得,比如直销模式下,消费者承担起部分渠道商的功能,并获得相应的报酬。但这样两种方式都不是“消费参与财富分配”,消费依然是等价交换前提下,用来衡量生产和流通中花费的必要劳动时间。
2.从行为经济学角度分析
当消费者购买产品的目的由单纯的消费,分割为一部分为了消费,另一部分为了投资的话,消费和投资都将不具备独立性。由于资本天生具备逐利性,作为资本的那一部分钱会为了投资利润最大化,而对购买商品进行选择。这样会出现两个结果:
(1)当消费者为了投资部分的利润最大化时,投资选择会主导消费选择,消费者可能并非买到性价比最高的产品,从而降低了消费者消费部分的效用,如果投资部分的利润足够大,消费者可以为了追求更大的投资收益而并不在乎消费部分到底有多少效用,就像是对一张100元的错版真币,消费者可能花数十倍、数百倍的价格购买错版真币,为的就是错版真币的投资效用,而可能花费10000元买来的这张100元的错版真币,其消费效用仅仅是100元。
(2)企业为了吸纳更多消费者购买本企业产品,会提高自己的返还给消费者的返利数量,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不了解企业实际生产情况下,往往只能求得相对稳定的短期利益,即以企业返利多少来决定自己购买哪家企业的产品。就像是去出差到外地想买火腿肠,商店里只有两个当地品牌,而消费者都不熟悉,但一个品牌写着买两根优惠2角钱,一个品牌写着买两根优惠3角钱,消费者往往会买后者,而并不一定关心为什么会有差别,两个品牌产品吃了后会不会有什么问题,或是也不知道如何去分辨为什么会有差别。
所以,从消费者角度,当一笔资金的使用同时具备消费和投资功能的时候,只要投资收益有一定吸引力,消费者的注意力往往都会向投资获利角度倾斜,并往往会发挥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主导消费的选择,甚至不惜降低消费的效用;对应的,企业当知道消费者的花销同时兼具消费和投资功能时,由于影响消费的因素很多,但投资目标是相对简单的利润最大化时,会主动提高投资返利的金额,甚至不惜零利润甚至亏本卖产品,对于恶意的企业而言,为了得到更多的消费者的钱,夸大返利利润率,欺诈消费者,则是顺理成章的。
所以,在消费者和企业的博弈下,返利的利润率将主导消费者的选择和企业的决策。其结果往往是:
(1)哪家企业承诺未来返利多,消费者就会买哪家企业的产品。
(2)当企业信息严重不对称时,就既会出现企业以高额返利引诱消费者,也会出现消费者盲目追求高额返利的现象。当投资者盲目追求更短线的返本时间时,根本不会顾及这种投资的巨大风险了。
2007-08-21 18:09:58
骗人的东西迟早会被人们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