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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投资,组织经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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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然看到了这篇2013年发表的博文。终于看到了修订两个条例的信息。 并不看好修订两个条例的后面结果。因为被翻译为传销的模式,从80年代末90年代初进入中国大陆,就显示了其搅起人性之恶的特殊魔力。 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模式自身问题,怎么修改管理法规都不会解决问题的。产品好价格更好,虚高价格比没有产品更卑鄙阴险。尽管如此,有牌照有实力的直企仍然被三无的盘子搞的头痛不已,甚至不惜重金招纳大小网头来运行。 提供一个思路,销、分、存、借各分开。从根本上解决直销模式的顽症痼疾。66971如何理解运用,见仁见智吧。
- ·谢谢,虽然不经常登录直销博客网站,也很少写东西。但是一直心系直销。这是所有模式的根基,因为裂变的是人,直销模式以人为本,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发扬组织的力量,一定会创造出新世界。 任何项目,一定是前期资本为先,中期市场为大,后期胸怀格局人格魅力为主。可惜,那么多有钱的老板不识数,连直销奖金制度的设计原理原则标准都不讲不懂,怎么可能领航这个模式? 分配规则何为本?根据关系分利润。时间关系排顺序,分享关系互感恩。安置关系规则定,三种关系网络根。顺应欲望把握度,如何量化在人心。数据孤立无对错,信息关联有乾坤。善用人性结善果,以衡求和是本真。 量化才是方案,流程才能运作。如何理解运用,见仁见智吧。
- ·就是被问询了一下.
- ·任何事情,合法合规合情合理是前提。除此之外,更有合道。合天道! 网络分配的天道如何理解?不可能所有的参与者都能赚钱,但不能低于二八定律。 没赚钱的参与者是纯消费者,不能违背性价比原则。 做不到这两点,就是缺德的方案。看不透这两点,就是为虎作伥不自知! 分析一下自己参与的项目,是缺德骗人还是为虎作伥不自知?
- ·管理的实质,是在人的行为与奖惩之间 建立让人心动的量化关系。由于人际网络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奖金制度的独特性,想运用这种模式的老板,更需要有人管理。免得被忽悠害人害己。
- 【原创】 禁传条例是否应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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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杂谈
检察日报发表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裴广川的文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更名】,文章指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名实不符,并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不利于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还提议应更名为“商业诈骗罪”。
这是来自法律界专业人士的见解观点,也许法律界专家没参与过这种被翻译成“传销”的活动,也许对这种商业模式不一定有更深入的研讨,所说的也只是从法律角度的看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更名,其实是对“禁传条例”的否定。
《禁止传销条例》从2005年出台就显示了无法执行的尴尬,作为行政法规的两个条例,条款上明显存在着难以执行的歧义。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显然,行为和结果二者缺一不可,但如何量化执行?
由于没有量化标准的客观解释,“禁传条例”在实际执行中,被个别执法者作为随意权力寻租的邪恶之剑,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如果《禁止传销条例》成了只许贪官放火的权力寻租工具,这样的法规是对执政党的抹黑。两个条例的草率出台难以执行,已经让相关部门饱受了自己打自己耳光的尴尬。制定了行政法规,在现实中却无法执行,证明了法规条文存在着致命缺陷。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升到了刑法,司法解释已经与《禁止传销条例》明显不同。既然是刑法,有必要先说说犯罪动机!
按照我国刑法学教科书的定义,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
犯罪是一种法律所禁止的恶,刑法的功能不仅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及保障公民自由,惩戒罪恶,还具有道德规诫的功能。刑法作为一种道德规诫的功能是通过追求刑法的价值理念——公正来实现的。只有这样,刑法才能成为一种为人们所拥戴,所信服的良法。而要做到这一点,不考虑犯罪动机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显然是不行的。
值得指出的是,所有犯罪动机都具有反社会的性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又是什么?特别是企业法人,国际著名企业、民族企业、社会上具有诸多光环的法人代表,他们“反社会性质的犯罪动机”从何产生?
经由国家立法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法规,一般说来是合法的,但是,并非合乎法定程序的立法就都是合法的,如果它不合乎法的精神,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实定法非法”现象。至于政府部门和地方党政机关发布的一些“红头文件”,本身就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不合乎《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与程序,其内容更不乏违宪违法的规定。有必要提醒,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要由法律规定是立法的要求,而把“传销行为”的界定权赋予了行政法规是否符合立法规则?
“禁止传销条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动机是什么?立法的动机不是管住老百姓,更不是管住本国的企业和人民,而是一种对公共秩序的宽泛指引。外资企业是不受共产党领导的,如果没有适用的法律加以限制,土生土长的中国企业和人民就要吃亏!因此,规范法律条款,特别是规范直销法规迫在眉睫!否则直销人和企业的羔羊状态令人不寒而栗!只能降低法律的权威,影响执政者的威信。
2013-02-19 13:50:40
建议取消禁传条例,把管理重新纳入到相关的商业法规。2013-02-19 21:58:11
平反刘少奇,让冤假错案成为历史。2013-02-20 11:26:18
媒体应该做市场问卷调查,不能贪官都伏法了,还要市场埋单。不管是取消还是修订禁传条例,总之要明确定义概念,为数学倍增原理运用创造条件。团队计酬方式不是犯法行为。想诈骗,任何方式都可以成为骗子手中工具。刀本无罪,这是关键。2013-02-23 20:33:25
纵观历史,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个人收入、团队计酬皆不是罪,应重磅打击的该是团队分赃!2013-02-23 21:07:03
直销产品的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严重存有价格欺诈行为。这种的利润分摊(团队计酬)就应该按团队分赃严惩。2013-02-23 22:56:30
-----营销产生禹需求,不管传统现代所有的营销是提供产品服务赚取利益。本质是少数人发财,多人的到需求产品和服务。少数人发财,多数人发不了财!营销手段多样化了,只要没有欺诈,都可行!党国发明了“让少人先富起来的”伟大理论都知道吧?先富起来人的人们能带领未富起来的人们吗?有人说不会,之是口号!障眼法而已!人民政府要打击欺诈、敢于调整权贵富人的税收来平衡有限资源的分配是方法之一吧?2013-02-23 22:59:59
于大成禹了哦-----2013-02-25 21:34:55
根据安徽小岗村的伟大经验,要有好方式才有好条例。不在于条例改不改,而在于方式行不行?2013-02-26 09:38:21
条例限制了方式的实验,好方式连论证机会都没有,怎么摸石头。秀才遇见兵,有理说不清,百姓碰到匪,赶紧闭上嘴。禁传条例已经成了灰色收入权力寻租的邪恶之剑,影响的是法律的权威,执政者的威信。温家宝可以听马云讲电子商务,为什么不听听什么是传销模式的解释?传销非诈骗,为何指鹿为马?不懂莫装明,怎能以羊易牛!贪官指鹿为马,怎骗正人君子,庸众认羊做牛,却难有识学人。翻译界、理论界、管理界、营销界、司法界,就不能召开研讨会大家争鸣?数学不及格,语文不及格,但良心不能泯灭。别糟蹋中华民族的语言。2013-02-26 19:57:24
状元遇昏官,有理说不穿;秀才遇正官,有理说得穿。论证有什么用?做到才是硬道理。安徽小岗村的伟大创举是在当时国家严禁的窘境下分田到户的,文革浩劫时期等谁认证?只要得民心,便能得到了举国上下的一致认同。话说传销非诈骗,只能说传销的初衷和宗旨非诈骗,但历史应证传销业佛口蛇心、口蜜腹剑,漠视诚信,致理念与现实严重背离而不顾。迄今为止,传销业携带浓重鼠会色彩,成为众人皆知的传骗行为。关键是行业的本身没有带上好头;有了好行业,祖国和人民不会忘记你。2013-02-27 10:28:07
历史应证传销业佛口蛇心、口蜜腹剑,漠视诚信,致理念与现实严重背离而不顾。这更证明了是人的问题而不是模式的原因。行业本身带好头同同样需要好的带头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本身就是伪命题,连实践的机会都不给你,没有人去和昏官恶法较真去做这种实践。这就是为什么要从根源抓起,鼓励创新首先允许创新中的失误和过错,否则,宁愿墨守陈规也不做探索者。2013-02-27 21:39:16
在世界范围内,直销逾越半个多世纪。历史应证:贪婪、纵欲的奖金制度使直销产品的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严重存有价格欺诈色彩,这一点,足以致使行业的理念与现实严重背离。这一点没有做到脱胎换骨的收敛和改变,再多的年头作为实践都是徒劳的。仙妮蕾德就是典型的直销败笔。2013-02-28 10:39:51
贪婪、纵欲的奖金制度使直销产品的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严重存有价格欺诈色彩,这一点,足以致使行业的理念与现实严重背离。说的没错,任何经济活动都是财富分配过程,分配规则决定财富分布曲线,但是,任何制度都是人设计的,不设陷阱何来陷阱?不想骗人怎会骗人!问题是,为什么这么多拿牌企业,甚至可以说所有的运用这种模式的企业,都要采取明显违反模式正确理念的制度运作?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这也是课题,也是需要探索解决的切入点。2013-02-28 20:41:17
不要以为拿牌的直销企业就算标杆,“民营企业往往超越国有企业”。拿牌企业,甚至可以说所有的运用这种模式的企业,都要采取明显违反模式正确理念的制度运作,这就是自欺欺人的问题的关键所在。要拨乱反正、扭转这一切入点的直销公司,才能受众人接纳、欢迎。市场的面做宽了,再薄的利润分配亦可留住经营者(何况,在直销业里,经营者即又是消费者,怎么就不懂得好好珍惜?)何苦要以赌徒的心态自掘坟墓地葬送了自身的行业呢?2013-02-28 21:07:49
历史见证,号称零风险的直销行业,实则是一个:或让人在“婴幼儿期”即可暴富,或让人成为行业难民。直销,佛口蛇心、口直蜜腹剑,实为贫富悬殊、极具两极分化的“股市”残局。这种的局面不作改革,还能骗多久?2013-03-02 13:43:18
拿牌企业的确称不上标杆,问题是,为什么这么多拿牌企业,甚至可以说所有的运用这种模式的企业,都要采取明显违反模式正确理念的制度运作?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这也是课题,也是需要探索解决的切入点。企业自身不打算解决,不愿意解决,不能解决,不认为是问题,并不代表阻碍想探索的人士当作课题研讨探索解决方案。2013-03-02 19:20:04
死就死在企业自身不打算解决,不愿意解决,认为不能解决,并且不认为是问题,这就是极为典型的愚昧、侥幸之人性弱点的封闭作祟。不肯走出这个怪圈,整个行业都将没有好的企业。2013-03-03 13:45:21
尝试专业化公司和企业脱离,专业人士专业化运作各种产品之路。2013-03-05 19:56:04
“尝试专业化公司和企业脱离,专业人士专业化运作各种产品之路”。这个创意好!2013-03-12 09:55:58
中国直销就是一群穷人忽悠欺骗另一群穷人的杀贫济贫的行业。企业良心、经销商良心大大的坏啦!2013-03-14 14:48:56
穷人就必须忽悠穷人吗?穷人为什么要互相欺骗?穷人可不可以不互相忽悠欺骗?怎样才能做到互帮互助合作共赢?连想都不往这方面想,怪企业是不能解决问题的。2013-03-16 22:10:20
好的企业,让坏人做不了坏事;坏的企业,让好人做不了好事。一切因果皆由源头开始。2013-03-28 20:06:42
一切因果皆由直销企业源头开始。2013-03-29 10:37:48
企业家是对生产要素的原有组合进行革命性(创造性)破坏的人,即进行创新的人。创新是企业家,尤其是成功企业家的才能和素养,是其发展的理由。在企业家那里,具体的创新活动都是通过他和他的团队的每一次决策完成的。因此,经济学对企业家才能的一般定义是,专门对稀缺资源的配置作出判断性决策的能力。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创新是稀缺的,投入创新的要素是稀缺的,作出创新决策的企业家才能更是稀缺的。越是稀缺的东西,其价值越大,这是一个常识。现有科研成果难以产业化和推向市场;由于创业不足导致就业很不充分;企业的重大决策经常失误等。这些都是企业家才能稀缺且不能到位的直接结果。2013-04-03 06:47:55
贪婪、侥幸出自于愚昧;纵欲、妄为出自于无知。坏就坏在直销企业家沉醉在“心想帮人却变害人不浅”的魔咒怪圈中深陷不拔,且少有人去唤醒。2013-04-03 07:10:57
有心害人而害人,是缺德、大逆不道!或是复仇、惩恶...以人格或性命做赌注不得不而为之; 有心帮人而害人,是愚极、痴妄,是典型的“灵魂分裂征”。迄今为止,直销成为佛口蛇心、口蜜腹剑、漠视承诺、空喊口号的变态行业。2013-04-03 07:32:39
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理念与现实严重脱节;有心帮人却变为无知害人;鼓动梦想最终销售了妄想。这就是迄今为止的直销写真。2013-04-03 09:46:02
现实的一切不合理,需要有识之士去改变,批判容易,正身立影却难,但只破不立永远不会走上正途。相信在市场竞争中,集众私成大公策略会迫使有思想的企业家寻求新路。2013-04-03 21:01:34
哪有几个是只破不立的败子?破旧截然就是为了立新。最大的危机就是没有危机,逃避缺陷是最大的陷阱。盲听盲从、盲目陶醉,一味地守旧,无异于为虎作伥,或者说,是自掘坟墓。 信息时代是个思想解放、个性复苏的黄金岁月,人们对老式直销的反省、反思当中,有怀疑、觉醒,批评与批判的倾向才能引领直销蜕变的革新。2013-04-03 21:12:29
良药苦口,忠言逆耳利于行。懂得问题的所在,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了。倘若批判容易,正身立影就不难喽。2013-04-04 19:30:52
知道问题,知道解决问题的办法,未必就一定能解决问题。布鲁诺最先知道地球绕太阳转动,结果被烧死了。相信在市场竞争中,集众私成大公策略会迫使有思想的企业家寻求新路。只有各种问题加大到一定程度,才会有人认真去探索。否则,谁先出头谁先受打击。这个社会只认钱,用钱来衡量价值,是不允许失败的的。2013-04-04 20:29:54
呵呵!“要成功,先发疯,飞蛾扑火向前冲”!“傻傻的学,傻傻的撞”,撞破南墙了,回头再找后悔药。2013-04-04 20:36:45
直销模式未改,却指望禁传条例修改,我看没门。2013-05-26 23:29:50
强烈建议取消或修改条例,不合时的条例让直销人被边缘化,直企频频涉传,这样的管理也限制了商业市场的正常发展,让人更对直销有误解,让直销人抬不起头了!2024-09-07 10:44:25
偶然看到了这篇2013年发表的博文。终于看到了修订两个条例的信息。 并不看好修订两个条例的后面结果。因为被翻译为传销的模式,从80年代末90年代初进入中国大陆,就显示了其搅起人性之恶的特殊魔力。 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模式自身问题,怎么修改管理法规都不会解决问题的。产品好价格更好,虚高价格比没有产品更卑鄙阴险。尽管如此,有牌照有实力的直企仍然被三无的盘子搞的头痛不已,甚至不惜重金招纳大小网头来运行。 提供一个思路,销、分、存、借各分开。从根本上解决直销模式的顽症痼疾。66971如何理解运用,见仁见智吧。